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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达医晓护的第5752篇文章
近日,一则关于91岁高龄的著名演员游本昌先生病危,家属签署“放弃抢救”知情同意书以保护其尊严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所幸,这位被誉为“济公”的表演艺术家最终转危为安,康复如初。
这一事件再次将“尊严”与“医疗抉择”这一沉重而复杂的议题置于公众视野。近年来,“拒绝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让病人有尊严地离开”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这无疑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反映了人们对生命质量与个体意愿的尊重。然而,该理念也要避免被误读,若在并非终末期的可治愈情况下,仅因“维护尊严”而草率放弃必要的救治,反而可能导致本可挽回的生命悄然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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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在减轻患者痛苦与把握救治时机之间取得平衡?
首先必须明确,对于疾病终末期的患者,当现代医学已回天乏术时,选择避免无谓的、增加痛苦的过度治疗,追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是理性而人道的决定。但做出这一决定,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第一,医学上的不可逆性
即患者的病情确已无法治愈,或即便通过激进手段勉强维持生命,其未来的生存质量也极低(如长期卧床、持续植物状态)。
第二,意愿上的真实性
即放弃积极治疗的决定,必须源于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不能仅因家属认为“没有意义”,便以“尊严”之名代为放弃。当前医疗实践中,决策权往往交由家属,这其中既有患者失能的客观情况,也掺杂着复杂的社会伦理因素,但尊重患者自身意愿的核心原则不应被模糊。
我们更需要厘清一个关键认知:医疗手段本身并不等同于对尊严的剥夺。气管插管、深静脉置管等,本质上是中性的治疗工具,是通往康复的桥梁,其目的在于挽救生命。那些依靠这些措施渡过难关并最终康复的患者,他们的尊严并未因此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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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尊严的真正核心,在于自主权——在于他们有权了解病情、权衡利弊,并对自己身体将接受何种处置做出决定。因此,保护患者尊严的真谛,是确保其个人意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与执行。如果疾病本有治愈希望,或患者本人仍有强烈的求生意志,家属却单方面选择放弃,这非但不是保护,恰恰是对患者尊严与生命权的根本性剥夺。
因此,家属在参与决策时,首要任务是充分听取并理解医生的专业评估:疾病的性质、治愈的概率、治疗的风险与预后。切不可因患者年事已高,便想当然地认为“没有抢救价值”,从而错失治疗良机。
根据临床观察,绝大多数患者,包括许多高龄长者,在面临疾病时依然怀有强烈的生存意愿,渴望得到积极的救治。因此,任何放弃治疗的决定都必须慎之又慎。只要患者意识清醒,具备决策能力,他/她本人的声音就应当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我们任何人都无权替他人定义,何种方式才是“有尊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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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而言,在医疗过程中践行“保护患者尊严”,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基于医学事实,确认病情已不可为;二是基于个人意愿,确保决定是患者心声的真实反映。尊重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让患者本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决定权,才是对尊严最根本的守护。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松江医院
王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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