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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2017-12-22发布)(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20〕13号)(2020-12-31发布)(地方司法文件)
十、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三次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在2万5千元以上,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2017-08-01发布)(地方司法文件)
一、九种罪名的量刑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犯罪数额每增加1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一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地方司法文件)
49.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虽未达到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但多次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犯罪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内高法〔2014〕98号)(2014-05-19发布)(地方司法文件)
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2013-09-18发布)(地方司法文件)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2)纠集三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陕高法〔2012〕438号)(2012-12-22发布)(地方司法文件)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构成犯罪: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3、纠集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2012-02-27发布)(地方司法文件)
八、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1.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2.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12-26发布)(地方司法文件)
二、侵犯财产罪
44.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修改)(沪检法〔2008〕143号)(2008-06-24发布)(地方司法文件)
37、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辩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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