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工程师小韦(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不仅平时需要加班,就连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也常常需要在微信群里汇报工作、参加线上会议、发送现场照片。
2022年,小韦被公司要求离职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两年来的加班费。
公司却说,小韦根本没有加班,微信上聊几句工作,怎么能算加班呢?
法庭上,小韦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经过仔细审理,法院认为:小韦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比如参加会议、汇报详细进度、拍摄工地现场照片等,这些都明确占用了他的休息时间,构成了加班。但问题也来了,微信聊天记录不像打卡记录那样,很难精确计算每一分钟的加班时长。考虑到这一点,也为了公平起见,法院综合小韦的工资、工作内容、加班频率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决公司向小韦支付加班费5000元。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长沙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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