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通知引发公司内战,大股东想卖全部股权,小股东只想买一半,这场博弈谁说了算?
一、案件全景:20%股权的争夺战
A公司由数名股东于2008年创立,股东甲持有40%股权。2010年,甲计划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的第三人丙,经股东会表决,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
此时,股东乙(持股15%)突然提出:愿以同等条件收购甲所转让股权的一半(即20%股权)。
甲当场拒绝:“要么全买,要么别买!否则我直接卖给丙”。
乙则认为:
自己资金有限,无力收购全部40%股权
取得20%股权即可大幅提升话语权
《公司法》未禁止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双方僵持不下,乙愤而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2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支持部分购买的意外判决
法院核心观点
股权具有可分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可分割的财产权利,法律允许部分转让(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股东可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可部分放弃
法院认为:“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既可全部放弃,也可部分放弃。乙仅主张购买半数股权,属于对其权利的部分处分,符合法理”“同等条件”不局限于价格
判决特别指出:“‘同等条件’包括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要素。乙主张以同等单价购买部分股权,未改变交易单价本质,仍符合同等条件要求”
最终判决:乙胜诉,有权以丙提出的同等价格购买甲20%的股权。
三、法律焦点: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的四大争议
问题1:股权可分是否等于优先购买权必然可分?
肯定观点:
股权作为无形财产权,本身具有可分性(如允许按比例转让),故优先购买权自然可分割行使否定观点:
交易标的不仅是股权份额,更包含控制权价值。当第三人因取得控股权才愿高价收购时,部分行权将破坏交易基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公司章程可预先约定“禁止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例如规定:“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须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避免日后争议。
问题2:如何认定“同等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明确:“同等条件需综合考量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
典型案例对比
情形乙的主张是否构成同等条件丙购买40%股权总价100万元基准条件乙购买40%股权总价100万元完全同等乙购买20%股权总价50万元数量不同,实质不等同
关键结论:部分行权因改变交易数量,原则上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同等条件
问题3:转让方能否拒绝部分购买?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可放弃转让(但需赔偿合理损失)典型案例印证:
2022年张某诉A公司案中,尽管法院认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但因转让方当庭拒绝交易,最终未强制转让股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
转让方拥有“最后反悔权”,这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关键设计。即使其他股东成功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方仍可选择终止交易(承担赔偿责任),避免被强制缔约。
问题4:何时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务中三类例外情形:
转让方与第三人同意分割交易
若甲与丙同意将40%股权拆分为两个20%分别转让,乙可部分行权公司章程特别授权
如章程规定“股东可对拟转让股权中的部分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非控股权转让
当转让股权不涉及公司控制权时,部分行权更易获支持(如购买5%的财务投资股权)
四、给股东的3条法律行动指南
1. 转让方:锁定交易确定性的方法
通知程序合规
书面通知需载明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缺一不可(参考前述张某案中因通知瑕疵导致败诉)预设反制条款
与第三人约定:“若其他股东部分行权导致交易目的落空,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权股东:突破部分购买困境的策略
联合其他股东共同收购
多个小股东可协商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请求公司回购协助
通过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暂时回购剩余股权,再分期转让给行权股东(需符合法定回购条件)
3. 公司:章程设计的黄金条款
// 示范条款(禁止部分行权) 第X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
// 示范条款(允许部分行权) 第Y条 若拟转让股权超过公司股本5%,其他股东可对其中不超过5%的股权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
俞强律师团队特别提示:
我们代理的股权纠纷案件中,30%的争议源于章程约定不明。建议企业在设立或融资时,由【上海公司法律师】对章程中优先购买权条款作合规审查,避免条款无效风险(如“禁止任何股权转让”的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风险提示
本文分析的裁判观点存在司法分歧,具体案件需结合公司章程、交易背景、地方司法指引综合判断。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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