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据公开平台显示
靖江一加油站因销售不合格产品
被立案调查
最终被处以罚款7万余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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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5-00900154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73,701.9元;没收违法所得1,096.31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7.3701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9631
违法行为类型: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6日,经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3号储存的"车用汽油VB”(92号)(以下简称92号汽油)实施了抽样,2025年5月12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2025108F0200216)报告显示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汽油VIB”(92号)经抽样检验,样品氧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查见当事人3号储油罐已清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以8720元/吨的价格从常州市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油)购进了4吨92号汽油并储存至当事人场所内3号储油罐(以下简称3号罐)内。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以8340元/吨的价格从常州中油购进4吨92号汽油并储存至3号罐内。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7650元/吨的价格从常州中油购进6吨92号汽油并储存至3号罐内。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以7900元/吨的价格从常州中油购进6吨92号汽油并储存至3号罐,2025年2月6日,当事人以8630元/吨的价格从常州中油购进5吨92号汽油并储存至3号罐内。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时,3号罐内未加注汽油。至2025年2月26日,3号内有92号汽油10799升(8.037吨),当日当事人92号汽油售价7.3元/升。经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测,2025年2月26日3号罐内销售的92号汽油氧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2月26日抽检时样品(2升)和备样(2升)由当事人免费提供。汽油的氧含量(质量分数)项目随时间逐渐变高,因无证据证明2025年2月26日前3号罐内92号汽油为不合格产品,且2025年2月26日后未向3号罐加注汽油,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应当为2025年2月26日后3号罐内92号汽油的销售额。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共计售出3号罐内92号汽油179872升,销售额为12770元。 3号储油罐加沣汽油前均未做清罐外理,导致2025年2月26日3号罐内汽油为之前多次加注的92号汽油的混合物,且无法査清县体比例。因此3号罐92号汽油购入成本应以之前多次购进燃油记录中最高单价(8720元/吨;6.49元/升)计算。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770-1798.72*6.49=1096.31元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0799-1798.72)*6,77元+12770=73701.90元。另查明,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3号罐内8970升(5130升作为正常退油,3840升作为废油)92号汽油退回常州中油,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对3号进行清理,将底部残留的26,.28升汽油连同底部杂质一起清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信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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