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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民生消费痛点,坚持宽严相济、分类施策,对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当事人从重处罚,对符合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当事人依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充分彰显了执法的力度与“温度”。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某鲜肉店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猪正排后商家将其选购的排骨更换为一般杂骨,要求部门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消费者购买猪正排骨过程中,故意将低价值的普通骨头与消费者选购的正排骨进行串换掺杂,以次充好,不按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德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从重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德昌县市场监管局以此案查办为契机对全县猪肉销售市场开展了整治,对经营户进行了集中约谈,将该案公开曝光,对各经营户形成有力震慑。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从严查处、公开曝光,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执法示范。
二
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磷肥案
当事人销售的磷肥-有机腐殖酸磷肥经抽样检验总砷(AS)(以烘干基计)项目、总镉(Cd)(以烘干基计)项目、总汞(Hg)(以烘干基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综合裁量罚款金额。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
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乌鸡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无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主观故意,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不予处罚的规定。结合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及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举措,德昌县市场监管局积极适用《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
某火锅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案
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内容含“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视频,张贴内容含“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活动宣传海报,在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当事人现场立即整改,删除了相关视频,对张贴的宣传海报上涉及的字样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中首违免罚的规定,德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首违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来源:德昌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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