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拖欠39万余元的电梯货款未结
一家房地产公司面临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危机
是简单“一刀切”惩戒
还是精准甄别?
这场善意执行的实践
正是“失信惩戒+信用修复”
并重理念的生动注脚
基本案情
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付款协议。后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兑现承诺,394911元货款迟迟未付。于是,电梯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不仅拖欠款项,还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据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拟对该企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由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预警提示。
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收到预警提示后与执行干警进行了联系。执行干警在深入了解后发现,被执行人并非恶意逃债,而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彻底停滞,引发连锁“不良反应”,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形成“双输”局面。
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执行法官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明失信后果,督促其主动报告财产、正视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困境,分析分期履行的可行性。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按新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决定不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公司恢复正常运转,并积极按协议约定期限分期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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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失信治理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更是关乎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与道德价值的重塑。本案中,法院没有机械采取信用惩戒,而是深入甄别企业失信原因,区分“无力履行”与“拒不履行”,通过预警提示、双向沟通、分期履行等柔性措施,为市场主体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同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对主动纠错、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解除限制,让“失信者”有路径回归“守信者”行列,为被执行人保留了重返市场的机会。这一举措也生动体现了失信治理中“惩戒与修复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精准呼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失信名单制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精神,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为企业留下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实现了债权实现与企业存续的双赢。这不仅是对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的唤醒与挽救,更是通过司法实践推动了从单纯惩戒向鼓励自律、信用修复的方向转变,为构建“失信受限、守信受益”的健康市场生态提供了范例。
来 源:郑州中院付加才、郑州中原区法院王新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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