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危机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专业意识不足,主要体现在对专业协助的重要性认知不足,对专业能力辨别能力不足,导致他们没有意识到应该寻求专业人员支持,以及应该寻求什么样的专业人员帮助。
在刑事危机发生后,不少当事人及其家属第一选择是找关系而不是找律师,他们认为找关系远比找律师更重要,宁愿支付巨额的代价去找关系,也不愿意支付比找关系低很多的费用去聘请律师,而绝大部分案件中,找关系并不影响办案机关公事公办。
当事人未能识别刑事危机不能豁免刑事责任,当事人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情参与犯罪行为等为由进行辩解,几乎不能得到支持。
例如,黄某、许某、张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张某等人接受黄某公司的委托,为其设计开发经营电商平台系统,许某等人分别是黄某公司通过社会招聘而入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该公司的经营规模迅速发展壮大,发展了600多万人的商城会员,会员在商城平台上消费就可以获得不菲的返利报酬,循环往复,消费金额越高,获取的报酬越多,交易的金额越高,获取的报酬越多。最终,该公司在几年内资金流水达到600多亿元。后黄某、许某、张某等人都被抓获归案,被指控涉嫌集资诈骗罪。
在接受审讯及庭审过程中,多名同案人在辩解时都重点强调不知道涉案公司实施的是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任职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的许某辩解认为,他只是被招聘进来工作的打工人,他看到公司规模很大才来应聘,入职后勤勤恳恳负责公司各项后勤工作,从未认识到公司的行为是犯罪,他也没有参与公司的集资诈骗犯罪。
张某则辩解认为,他只是承接涉案公司的软件开发及技术外包工作,不是涉案公司的员工,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经营,更不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不构成犯罪。
风控总监刘某则辩解认为,他从事的虽然是风控工作,但实际上他主要做的公司的日常风控管理业务,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
涉案公司的区域合伙人(发展会员几十人)周某则辩解认为,他通过投资成为涉案公司的股东,他也是被害人。他学历不高,对互联网经济更是一窍不通,更不要说互联网金融,法律知识空白,对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是否为犯罪,根本无法判断,更不可能知道涉案公司的行为是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众多被告人都作出类似的辩解。在法律上,对于被告人参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故意认定的问题,被告人的此类辩解并不奏效。
法院裁判认为:
客观上,本案被告人都有参与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客观行为,虽然部分被告人辩解他们在案发前并不知道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违法的,认为他们对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认识不足,导致他们没有意识到涉案公司经营模式的违法性。但是,这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他们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观故意。
各被告人都是具有一定社会阅历甚至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的成年人,在涉案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区域分公司担任中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应当认识到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违法情形,并明知这种经营模式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们在主观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具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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