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湘潭一名初中生骑电动车违规搭载两人闯红灯瞬间与车辆相撞,最终三人不同程度骨折,交警判定其全责。
2025年09月20日12时23分,曾某某(女、14岁)驾驶湘潭07***80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刘某一(女、14岁)和刘某二(女、13岁)沿湘潭县易俗河镇银杏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通过路口时闯红灯,与沿飞羊路由西往东方向由罗某驾驶的湘CQ***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曾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受伤,刘某一的手机、曾某某的眼镜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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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如下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道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四)《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责任认定,曾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刘某一无责任;刘某二无责任。
来源:株洲警事、湘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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