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安鸿鹏
【最高检依法惩治“蝇贪蚁腐”典型案例】
在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征地拆迁领域作为公共资金密集流动的关键环节,成为贪污犯罪的高发领域。此类犯罪直接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与基层治理秩序。何某平贪污案作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征地拆迁领域贪污犯罪的典型案例,其通过虚报核心补偿要素骗取公款的行为模式、证据采信逻辑及量刑情节适用,为同类案件的司法认定与辩护提供了重要实践指引,对震慑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规范征地补偿流程具有关键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平原系某县某镇政府征地小组组长,负责当地工业园区建设相关的征地丈量、补偿核算、款项申报等核心工作,其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报征地面积、青苗数量等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25万余元。何某平分得121万余元。
判决结果: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何某平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何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延伸思考
一、指控定罪的三大核心焦点
征地拆迁领域贪污犯罪的认定,需围绕“职务便利利用”“公共财物属性”“主观故意与行为关联性” 三大核心展开,本案的裁判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参照。
(一)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的界定
贪污罪的成立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本案中法院通过三重证据链确立犯罪主体适格性与职务便利的关联性:
1.主体身份证据:何某平担任某县某镇政府征地小组组长,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贪污罪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其职责范围明确包含征地补偿相关的公务行为,而非单纯的劳务或技术工作。
2.职务权限证据:相关文件证实何某平有权直接参与征地面积丈量、青苗数量核对、补偿材料编制与上报,其虚报数据的行为正是利用了上述核心公务权限,而非普通工作便利。
3.行为关联性证据:虚假文件上有何某平作为征地小组组长的签字确认,银行流水显示骗取的补偿款最终流入其控制的账户,形成“职务行为-虚假材料-赃款占有”的完整链条,佐证职务便利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关联。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需满足“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本案的认定逻辑重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公共财物属性认定:涉案征地补偿款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专门用于支付被征地群众的经济损失,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公共财物”,何某平骗取的款项未用于任何公务用途,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
2.犯罪行为方式认定:何某平通过“虚报征地面积、青苗数量”的方式,伪造关键补偿依据,使政府基于虚假信息支付补偿款,符合“骗取”型贪污的行为特征——即利用职务便利制造虚假事实,使公共财物管理者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公共财物。
3.主观故意推定:何某平作为长期从事征地工作的公职人员,明确知晓征地面积丈量规范、青苗补偿标准及申报流程,其对“虚报数据会导致国家多支付补偿款”“个人分得款项属于非法所得”具有明确认知;结合其与同案人分工协作、分赃获利的行为,可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共同故意。
(三)正常公务与犯罪行为的界分要点
征地拆迁工作中,补偿数据可能因客观情况(如丈量误差、苗木生长周期)出现调整,需严格区分“合理工作偏差”与“故意虚报犯罪”,本案的界分标准主要包括:
1.数据偏差的合理性审查:正常征地丈量中,面积误差通常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且需经复核、公示等程序确认;而本案中虚报的面积远超合理误差,部分地块甚至不存在实际征地事实,青苗数量也与现场勘查记录严重不符,属于故意伪造数据。
2.行为动机与流程合规性:正常公务中,补偿数据调整需基于客观证据(如重新丈量记录、苗木评估报告),并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何某平的虚报行为未经过合规流程,且动机为“个人分赃获利”,其操作的虚假材料仅用于骗取款项,未向被征地群众公示,完全背离正常公务目的。
3.利益归属的差异性:正常公务中的补偿调整,最终利益归属于被征地群众(如因苗木实际数量增加导致补偿款提高);而本案中骗取的补偿款未发放给任何被征地群众,全部由何某平及同案人私分,利益归属直接指向个人非法占有。
二、辩护策略的多维启示:从证据审查到情节运用
征地拆迁领域贪污案件的辩护,需结合案件特点从“主体资格”“证据链条”“量刑情节” 等维度精准切入,本案的辩护空间与策略要点可总结为以下三方面:
(一)主体资格与职务便利的抗辩路径
1.主体身份的抗辩:若行为人并非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并不直接负责征地补偿核心工作(如仅从事后勤保障等辅助性事务),可主张其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职务便利关联性的抗辩:若行为人虽有公务身份,但虚报数据、骗取款项的行为未利用其职务权限(如通过他人非法获取补偿数据,而非基于自身职务),可主张“职务便利与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例如,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获取补偿信息的渠道为外部窃取,而非其职责范围内的合法查询权限。
(二)主观故意与证据链条的辩护要点
1.主观无故意的抗辩:若行为人对虚报数据的行为存在“被蒙骗”“认知错误”等情形,可主张其无非法占有故意;例如,通过通讯记录、同案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行为人误以为虚报数据是“按领导要求的正常调整”,对“非法占有目的”无明确认知。
2.证据链完整性的突破:贪污罪的认定需形成“职务便利-虚假行为-赃款占有”的完整证据链,若证据存在矛盾或缺失,可通过质证削弱定罪基础:如征地丈量记录、青苗清点清单等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可主张“虚假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三)量刑情节的最大化利用
1.法定从宽情节的运用:本案中何某平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的法定从宽情节,辩护中可重点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坦白情节:李某在本案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在法院定罪量刑时有从宽。根据刑法,对于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此外,若行为人在案件中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可主张构成“特别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退赃情节:结合《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强调“全额退赃”“退赃及时性”对挽回国家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若行为人在案发后全额退缴个人所得,甚至协助追缴同案人赃款,可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酌定从宽情节的挖掘:除法定情节外,还可结合案件实际挖掘酌定从宽理由: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若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未因贪污行为导致被征地群众利益受损(如未拖欠群众补偿款),可主张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认罪悔罪态度:通过行为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提交悔罪书、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等证据,证明其真诚认罪悔罪,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3.罚金刑的辩护空间: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贪污罪的罚金数额需结合犯罪金额、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综合确定,辩护中可主张:
若行为人已部分或全额退赃,且家庭经济困难(如需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在法定罚金幅度内适当降低罚金数额;
若行为人系从犯,可主张其罚金数额应与主犯区分开,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