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入室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通过翻越窗户的方式,先后进入唐某、李某以及王某家中,盗走现金3万余元,白金手链、手镯以及黄金首饰等财物。而后被告人张某将被盗首饰变卖,非法获利的19323元人民币被其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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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短时间内多次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多名被害人的贵重财物,包括大额现金、黄金首饰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户”是关系公民安全感和隐私权的栖身之所。入室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行为人进入他人私密空间行窃,极易引发户主的恐慌,甚至可能转化为抢劫、伤害等更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正是基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入户盗窃”列为严厉打击的盗窃行为之一。
来 源 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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