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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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购车作为重大消费支出,却常遭遇商家 “以旧充新”“隐瞒车况” 等欺诈行为。
那么,虚假承诺车辆未使用或维修过,消费者可要求加倍赔偿吗?
最高院指导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存在瑕疵是不争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告知的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此生产厂家的指导价与销售商的销售价格不同,不能由此推断出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张莉明知车辆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张莉进行了优惠和降价。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所了解。故对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对张莉的欺诈。
张莉购买车辆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车辆的行为属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退车还款并加倍赔偿的判决并无不妥。对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意味着 “退一赔三” 是最低标准,不存在 “协商减免” 的余地,商家必须依法履行。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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