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一场“越权”的董事会
A公司是一家从事智能科技研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副董事长代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024年3月,A公司监事张某(非董事会成员)以“公司经营异常”为由,绕过董事长王某,自行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召集董事会审议“解聘王某董事长职务”的议案。会议当天,5名董事中有3名出席(含张某支持的两名董事),并以3票赞成通过决议。王某当场抗议:“监事无权召集董事会!”
张某则主张:“董事长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监事会有监督权,自然可召集会议。”
王某遂以A公司名义起诉,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判决:
决议不成立。理由如下:
召集主体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仅限于监督、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不包含召集董事会。
本案中,张某以监事身份召集董事会,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属于“无召集权人召集会议”。
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根本缺陷:
无召集权人召集的会议仅是“人员集合”,不具备公司决议形成的合法基础,等同于“未召开会议”。
即使参会人数、表决比例符合要求,程序严重违法仍导致决议自始不成立。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专业解读
争议焦点
监事是否有权召集董事会?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决议无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核心在于程序合法性与主体权限的审查。本案中,监事越权召集的行为直接触发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的“决议不成立”情形。
法律依据
召集权法定原则(《公司法》第130条):
董事会召集权仅属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
监事无权替代董事会行使召集权,其监督权应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或提起诉讼实现。
程序瑕疵的严重性分级:
决议不成立:适用于根本性程序瑕疵(如无召集权、未召开会议、未表决等)。
决议可撤销:适用于一般程序瑕疵(如通知期限不足、主持人违规等)。
对企业的风险提示与建议
俞强律师团队建议:
明确召集权限:
公司章程须细化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边界,避免出现“监督权扩张解释”的空间。
程序合规审查:
会议召集前需确认:召集人资格→通知有效性→出席定足数→表决比例四重合规要件。
瑕疵决议的补救:
若发现程序瑕疵,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一般瑕疵),或直接主张决议不成立(严重瑕疵)。
四、结语:程序正义是公司自治的基石
公司决议的合法性不仅关乎内部治理秩序,更影响外部交易安全。本案警示企业:监督权≠决策权,越权行为将导致决议彻底失效。
上海律师俞强团队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公司章程、证据链条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规路径。
附:俞强律师团队简介
俞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建设工程合同违约等;
金融资管纠纷:信托、私募基金违约等。
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
咨询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风险提示:本文仅为学术探讨,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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