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七份以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的民事和行政裁判书,不仅其事实是否清楚,用法是否正确,颇为令人质疑,而且立案庭与审判庭的区别在哪里?也令人不清不楚。问题没有解决,能否算重复诉讼?面对有大量诉讼被以此推出法院大门的情况,本人认为有必要展开一次讨论,以防止将表面已决,而实际上未决的案件推向无休止的程序之中,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
一、张国发案:2027年才到土地承包期的,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民张国发家的蔬菜大棚和管理用房于2010年就被镇政府强拆,为抗拒强拆,张国发父亲张贺年因4根肋骨被打断而与被打致先兆流产的张国发儿媳孙雅娇一同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张国发对此提起过诉讼,在一直未有判决对此有过解决,且在镇政府的侵权还仍在继续的情况下,张国发于2025年10月11日又对镇政府提起索赔及恢复原状诉讼,但在没有任何判决对此案有过解决的情况下,该院立案庭却以系重复诉讼为由枉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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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复生案:有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受害人张复生系被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伤损害,构成六级残、八级残贺两个十级残,张复生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首次向天津双佳科技公司提起侵权责任诉讼,但该院立案庭在明知还没有一份判决对此予以过解决的情况下,却谎称是重复诉讼而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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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佳诺案:天津市宝坻区王佳诺在校园遭到老师欺凌,致精神抑郁至今也未治愈,后向公安报案,但公安宝坻分局宝平派出所不仅用180天才迟迟结案,严重超出了为期30天的治安办案期限150天,而且还两次去学校当众给王佳诺送达文件,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公安机关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就读学校”之规定。对此,王佳诺的代理人曾对办案民警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2023)津0115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却说是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而(2024)津01行初122号行政裁定又说是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故本案一直未得到解决。但对王佳诺的本次诉讼,该院却以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可既然从未有过解决,可说是重复诉讼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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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张宗留案:2019年8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前莲花村张宗留的经过审批的合法养羊场,被朝霞街道办事处无违建认定和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强拆,该行为不仅已被生效判决认定违法,而且也被宝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证明不是违法建筑,再没有任何判决对此予以过解决的情况下,张宗留向法院提恢复原状诉讼,但宝坻法院却谎称是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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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案: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士彬,曾对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强拆其已到承包期的8亩土地上的科普育苗用房提起过诉讼,但却被宝坻法院立案庭在没有任何判决对此有过解决的情况下,以谎称系重复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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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孙素芹案: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桥头村9排16号孙素芹家的唯一住宅被朝霞街道办事处以清零尾户为由强拆,但却未给一分钱的赔偿,也未给一间安置房,致使孤儿寡母一家三口人已长达八年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虽然孙素芹提起过诉讼,但在宝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证明其被拆住宅不是违建,法院也判处强拆其住宅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近日,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宝坻法院立案庭却睁眼说瞎话,谎称是重复诉讼,但却又未能列举一份对孙素芹已予以过赔偿的生效判决,故孙素芹又对该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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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刘会生案:2020年12月31日,刘会生用1300万元购买了由宝坻法院法拍的位于天津市方家庄镇老鸦台村地界的天津世纪鑫马旅游用品公司房地产。在该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中的第三页的附图三至图中,画有一三角形地界用以说明三角图以外是征收地,三角地以内是由老鸦台村委已收取了转让费的转让地。而在该证书的第四页附图中,则取消了该块三角地图,以证明无论是征收地还是转让地均合二为一,属于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刘会生的不动产权。但该判在老鸦台村委会提起索要该块地的虚假诉讼中,对此却认知不清,错将已被转让的土地仍认为是不在刘会生的不动产权证书之内,而枉法驳回刘会生为保护自己合法产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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