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隐名股东的“消失”股权
王某(化名)委托郑州某公司代持A家居公司股权,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013年11月,A家居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王某名下的股权转让给郑州某公司并修改章程。王某直至2025年才发现自己“被退出”股东身份,遂起诉要求确认决议无效。
争议焦点:王某作为隐名股东,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公司决议?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中关于王某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的部分不成立。
裁判理由:
原告资格认定:
王某虽为隐名股东,但涉案决议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例外情形(即“决议剥夺股东资格时,原股东可起诉”)。
隐名股东显名前虽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但若决议直接损害其权益,且其已向公司披露实际出资人身份,则具备诉权。
起诉期限抗辩无效:
公司主张王某起诉超过60日除斥期间,但该期限仅适用于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2条)。王某诉请为“决议不成立”,不受此限。
代持关系不影响本案审理:
公司辩称“王某仅为显名股东,实际权利归郑州某公司”,但法院指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决议效力认定。
三、法律分析:隐名股东如何突破原告资格限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公司股权纠纷超10年,代理百余起股东资格确认、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以下为专业分析:
问题1:隐名股东何时能起诉确认决议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
一般原则:隐名股东未显名时,无直接诉权(需通过显名股东行使权利)。
例外情形(法院认可的3类原告资格):
决议剥夺其股东资格(如本案);
隐名股东已向公司披露身份并被默认(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或允许参与决策);
决议内容直接设定其义务(如竞业禁止、减损分红权)。
问题2:隐名股东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风险1: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对策:
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擅自转让需赔偿实际股权价值200%);
在协议中限制显名股东表决权(如重大事项需隐名股东书面同意)。
风险2:无法显名或分红被截留
对策:
提前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书面确认(如邮件、股东会纪要),证明其认可隐名股东身份;
要求公司直接将分红汇至隐名股东账户,留存银行流水作为出资证据。
风险3:股权被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
依据:《公司法》第32条
对策:
在代持协议中约定“股权排除偿债范围”,并向名义股东债权人披露协议(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俞强律师行动建议
确权前置程序:
起诉前通过律师函要求公司更正股东名册,若遭拒则同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避免决议效力诉讼被驳回。证据链构建:
代持协议+出资凭证(银行流水注明“股权出资款”);
公司内部文件(如签字的股份证明、参与股东会录音)。
规避除斥期间陷阱:
决议撤销之诉需在60日内提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但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无期限限制。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典型案例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诉讼策略设计。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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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建设工程、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救济。
金融与资管纠纷:信托、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等。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关键词嵌入:针对隐名股东权益保护,上海律师建议优先通过书面协议与证据固定权利,避免陷入诉讼资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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