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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
这些想法不仅危险,
更已触碰法律红线!
当前,不少出租方在将厂房租出去后,便放松安全管理——既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不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殊不知这类“租而不管”的行为,已构成违法,隐患极大。以下这起“一案双罚”案例,带您看清“租而不管”的严重后果。
以案为鉴:“甩手掌柜”双双受罚
案例一:2025年8月22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工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园区的出租方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某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园区管理人员周某,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园区管理人员周某人民币4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为何必须“管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责任解析:出租方绝不是“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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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出租方应如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这份指引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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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红线在于敬畏。厂房租赁,绝非“一租了之”的轻松生意,而是“责任共担”的安全共同体。
对出租方来说,安全绝不是负担,而是最宝贵的资产。用心履行安全责任,能有效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巨大损失与麻烦,是安心收租的前提。管好安全,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生产安全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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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桥头应急管理分局
编辑:刘颖(实习)
编审:香雅怡
出品:桥头镇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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