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0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第613期周例会在芙蓉律所17楼贵宾厅如期举行。例会由陈杰律师担任导师,重点围绕王某诉邓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赵某与陆某夫妻财产分割案展开案例讨论,解析彩礼认定、当事人及房屋分割等焦点问题。人事品宣小组朱佳昕分作第15期AI应用研究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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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陆某于2024年2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次日二人外出游玩,之后双方就开始商谈订婚事宜, 同年2月28日,二人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现被告不愿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多次求和无果,遂2025年初,委托律师处理返还彩礼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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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关于王某父亲是否为适格被告;
2、关于王某向邓某的小额转账、王某父母向邓某的转账及给女方亲友的回礼是否为彩礼的认定;
3、关于邓某对胎儿事实引产手术是否告知的问题;
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王某父亲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本案中,王某与邓某的订婚仪式系由双方父母主持举办并全程参与,彩礼的大部分款项系由王某父亲出资。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故本院对邓某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王某向邓某的小额转账、王某父母向邓某的转账及给邓某亲友的回礼是否为彩礼的问题。
经查,王某、王某父亲向邓某的转账时间节点均在双方订婚仪式完成以后,此时王某与被告邓某已开始同居生活,邓某辩称王某向邓某的转账系在双方日常生活、被告孕检、养胎和节庆送礼的开销费用符合日常生活习惯,本院对邓某的辩解予以采纳,对王某主张前述小额转账为附条件结婚的赠与的意见不予采纳;王某主张订婚当日给女方亲友、媒人回礼6,600 元,因该笔费用并非邓某收取,不宜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
3.关于王某的债务问题。
王某向法庭提供欠条与微信转账截图21张、债务单1张,证明其向邓某支付彩礼大都是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支付,共计借款 37 万元,邓某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本院认为,王某提供的前述材料无法证明王某向各案外人借款系用于订婚彩礼,且王某未提供与案外人交易转账记录的原始载体予以佐证,故本院对邓某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王某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4.关于邓某对胎儿实施引产手术是否告知王某的问题。邓某向法庭提供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微信与邓某就胎儿的去留问题进行沟通,王某认为邓某怀孕后对胎儿行引产术并未经过其本人同意,其对邓某流产一事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庭前王某、邓某曾私下协商过解除婚约事宜,据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邓某就胎儿的去留问题明确征求过王某的意见,王某向邓某正面表态,表示尊重邓某个人的意见,如果邓某无法与其和好,建议对孩子引产,如果邓某选择将孩子生下来,王某也会承担抚养责任。故原告提出被告擅自将胎儿引产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贵重物品,是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具有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
本案中,王某、王某父亲在订婚当日向邓某支付订婚礼金 32.8 万元、离娘礼 5 万元,并花费53,279元为被告购买订婚金器,均为彩礼项目。订婚后,两人正式稳定的同居生活时间未满半年便产生矛盾而分手,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为赵某与陆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陆某主张其父母出资的300万元为借款,但其父母与二人并未达成借贷的合意,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陆某之母主张300万元是借款,亦发生在赵某、陆某发生矛盾后,且涉案房屋亦登记为赵某、陆某共同共有,故陆某要求在给予赵某房屋折价款时扣除该30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本院根据双方的意见,并适当考虑房屋出资、房屋还贷后,酌情判定涉案房屋归陆某所有,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165万元;陆某主张分居后其向母亲刘某借款43500元用于还贷,要求在折价款中扣除,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扣除赵某应承担刘某的借款后,本院判定所欠刘某的借款由陆某偿还,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16065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300万元款项是否为借款,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在陆某和赵某发生矛盾之前显示有与父母达成借款的合意,即无法认定是陆某父母的借款,陆某亦未能提供足以认定为借款的其他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在陆某与赵某婚后接受男方父母300万元钱款,并购置案涉x号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故x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300万元钱款系父母对婚后子女的赠与,并无不当。就案涉x号房屋如何在陆某和赵某之间进行分割。法院认为,虽然法院认定x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具体分割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价值的贡献等因素。
首先,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2022年年初即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财产共有关系。其次,案涉x号房屋除贷款外的336万元总购房出资款中,主体购房款300万元均由陆某父母出资,即涉案房屋为陆某父母主要支付首付款购置的不动产,其对涉案房屋购置起到关键作用,考虑到购房后第二年子女即诉讼离婚,若认定该笔款项系平均赠与双方,对陆某并不公平。最后,法院需要着重阐明的是,陆某父母在赠与陆某、赵某购房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父母赠与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出于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赠与购房款的目的、生活习惯、家庭关系逻辑等进行。
基于血亲和姻亲的天然差别,为婚后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本意,该赠与普遍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而稳定,同时还蕴含着长辈对于陆某和赵某后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因此,在陆某和赵某婚姻关系结束时,对前述父母赠与所蕴含的真实意思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加以考量。此外,结合陆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还贷情况及剩余还贷期内陆某要承担的贷款及利息也是本案在分割房屋需要考量的因素。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扣除赵某应承担刘某的借款后,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为897844元。综上,对陆某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房屋折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肖芳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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