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 “四等人制”:历史铁律,还是后人误读?
在大众认知里,元朝就像一个等级森严的 “金字塔社会”,“四等人制” 是其显著标签:蒙古人高高在上,肆意享受特权;色目人紧随其后,也能分一杯羹;而汉人、南人则地位低下,饱受歧视与压迫,干着最苦的活,却享受最少的权利。这种观点深入人心,仿佛元朝统治者真的大笔一挥,白纸黑字地将这一制度写进了法典。但当我们深入历史文献,仔细探究时,却会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在元朝留存的官方制度文件里,至今都未找到 “四等人制” 的确切记载。这不禁让人疑惑,元朝的 “四等人制”,究竟是铁板钉钉的历史真实,还是后世学者的主观总结?这场跨越学术圈与大众认知的争议,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历史密码?今天,咱们就来揭开这层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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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 从何而来?
如果穿越回元朝,随便拦住一位路人,问他是否知道 “四等人制”,对方大概率会一脸茫然。因为 “四等人制” 这个说法,最早并非出自元朝,而是在清朝末年才 “横空出世”。1916 年,日本东洋史学者箭内亘在对《南村辍耕录》中 “蒙古七十二种、色目三十一种、汉人八种” 的记载进行考证后,发表了《元代社会の三阶级 (色目考)》一文,提出了 “元朝社会三阶论”,认为元朝存在蒙古、色目、汉人三个阶层,且在任官、科举、刑法等方面待遇差异巨大。后来,倡导 “蒙古至上” 的历史学家羽田亨在 1935 年对该理论进行完善,正式提出了 “四等人制” 的观点,即元朝的社会组织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阶级。而中国学者屠寄在撰写《蒙兀儿史记》时,参考了部分日本史学家的观点,写下 “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母人、曰汉人,曰南人”,使得 “四等人制” 的说法在国内开始流传。此后,钱穆在《国史大纲》、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都采用了这一说法,进一步推动其在学界和大众中的传播,逐渐让 “四等人制” 成为大众认知中元朝的标志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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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文,有等差
虽然在元朝官方文献里找不到 “四等人制” 的明文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元朝在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确实存在着对不同民族区别对待的现象,这些现象似乎又在为 “四等人制” 的存在提供证据。
从政治层面看,官员任用明显偏向蒙古人和色目人。元世祖忽必烈鉴于江淮大都督李璮之乱的教训,于至元二年针对地方官任命出台政策,规定达鲁花赤(一把手)只能由蒙古人出任,色目人和汉人分别出任同知和总管。此后类似诏令屡见不鲜,对汉人多加防范。例如,在中央政府中,中书省、枢密院等重要机构的正职大多由蒙古人担任,汉人很难染指。有数据统计,在元朝前期,中书省丞相一职,蒙古人占比高达 70% 以上,色目人约 20%,汉人寥寥无几。地方上,行省丞相、平章政事等要职也多为蒙古、色目人把控。不过,这种防范政策并非完全落实到位,像曾任高丽国达鲁花赤的焦天翼和曾任广东招讨司达鲁花赤的杨庭璧等汉人,也担任过达鲁花赤这一原本限定为蒙古人担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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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同民族间的量刑标准差异巨大。《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杀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在其他犯罪行为的惩处上,同样对蒙古人从轻,对汉人、南人从重。比如盗窃犯罪,蒙古人犯盗窃罪,只需刺臂,而汉人、南人则要刺面,刺面在古代是一种非常耻辱的刑罚,会对人的社会形象和未来发展产生极大负面影响。
经济方面,赋税征收也存在不平等。元朝在江南地区实行夏税、秋粮制度,汉人、南人承担的赋税额度相对较重。在一些地区,汉人和南人的田赋要比蒙古人、色目人高出数倍。而且,在国家的经济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上,蒙古人和色目人也往往占据优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商业特权、土地资源等,汉人、南人则处于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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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元朝,绝非一 “制” 蔽之
元朝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多元民族大帝国,疆域横跨欧亚,民族众多,文化各异。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其统治政策不可能简单地用 “四等人制” 来概括。
一方面,元朝存在民族分化与歧视的现象,但另一方面,不同民族之间也存在着广泛的交流与融合。在文化领域,蒙古族吸收了汉族、西域等民族的文化精华,同时,汉族等其他民族也对蒙古族文化有所接纳。例如,元朝的戏曲艺术蓬勃发展,元曲成为中国文学史上的璀璨明珠,其创作和表演群体涵盖了不同民族的文人与艺人,各民族文化相互碰撞、交融,共同推动了元曲的繁荣。在经济活动中,各民族之间的贸易往来频繁,形成了庞大的商业网络。蒙古人、色目人善于经商,他们与汉人、南人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合作,共同促进了元朝经济的发展。
而且,元朝统治者的统治策略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统治需求不断调整。在元朝初期,为了巩固统治,确实采取了一些偏向蒙古人的政策,但到了元朝中后期,随着社会矛盾的变化,统治者也开始尝试调整民族关系,任用了一些汉人官员,在政策制定上也逐渐考虑到其他民族的利益。例如,元仁宗时期推行科举制度,虽然在录取比例上对不同民族有所区别,但也为汉人、南人提供了一定的入仕机会,促进了民族之间在政治层面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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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四等人制” 无法解释元朝社会中一些复杂的阶层现象。在元朝,蒙古人内部也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距和阶层分化。那些蒙古贵族以家族为依靠,子弟能够在二十来岁就出任高阶官职,享受荣华富贵;而众多普通蒙古人,生活并不如意,不少人甚至和其他民族底层百姓一样,为了生存而卖儿卖女,还有人被当作奴隶贩卖到异乡、海外。同样,汉人、南人中也有一些大地主、大商人,他们在地方上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能够与蒙古贵族、色目上层相互勾结,共同维护自身利益,并非所有汉人、南人都处于社会底层,遭受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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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元朝或许并未以明确的制度形式确立 “四等人制”,但民族间的不平等与区别对待确实贯穿其统治始终。“四等人制” 更像是后世学者依据元朝存在的民族差异现象,总结归纳出的一种便于理解元朝社会结构的概念。它虽不能完整、准确地概括元朝复杂的民族政策与社会现实,却反映出元朝统治时期民族问题的突出性。在研究元朝历史时,我们既要看到民族间的不平等,也要关注各民族在交流、融合中对元朝社会发展的共同推动作用,如此,才能还原一个真实、立体的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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