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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二、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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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转化犯的处罚。
依据《刑法》292条第2款规定,如果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将参加聚众斗殴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成重伤或者死亡,则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聚众斗殴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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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加重处罚情形。
关于《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的加重处罚四种情形,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3次或者3次以上;"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10人以上大规模的斗殴,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应当综合考虑对当地社会治安的影响程度、是否间接造成政治、经济等方面损失、当地公众反应情况和影响范围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斗殴的",是指有参加聚众殴斗的人员实际使用或显示刀枪、棍棒等器械进行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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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就构成聚众斗殴罪既遂。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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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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