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二、量刑档次基本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加重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强迫手段的暴力程度(如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违法所得数额、强迫交易次数、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因素。三、不起诉案例及裁判观点不起诉决定通常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或“无起诉必要”的裁量权,常见于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弥补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案件。(一)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案基本案情:王某某作为村支书,组织村民阻挡企业运输车辆,为村委会强揽供水项目。不起诉理由: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动机是为村委会和村民谋取利益,并非纯粹出于个人私利;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村委会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二)资兴市刘某等15人强迫交易案基本案情:以曹某、刘某、陈某为首的30余名村民,在小区业主装修期间,通过围堵、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要求提供搬运服务,且收费远高于市场价,非法获利10万余元。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对其中情节相对轻微的1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考量因素包括:部分嫌疑人系因土地被征收后缺乏生活来源;部分嫌疑人年龄较大,外出谋生不易;且在案发后有一定悔罪表现。同时,检察院还对这15人进行了法制教育,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四、缓刑案例及裁判观点宣告缓刑的核心在于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一)黄某龙、黄某丹强迫交易案基本案情:黄某龙、黄某丹通过虚构美容产品效果、恐吓消费者会产生“烂脸”等后果,迫使消费者接受高价服务。缓刑理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方联动,为被害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和弥补后果的积极态度,法院认定其符合缓刑条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并处罚金。(二)彭某、洪某强迫交易案基本案情:彭某、洪某在车队指使下,以阻拦车辆、肢体冲突等方式,强迫工业园项目接受其高价运输服务,导致项目停工20余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缓刑理由:法院认定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所在村镇的意见以及其具体表现,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同时并处罚金。(三)李某某等强迫交易案基本案情:李某某等三人为强迫他人退出玉米收割经营活动,实施了殴打他人、砸坏机器等行为。缓刑理由(部分被告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因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主犯李某某虽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案件中获得不起诉或缓刑处理,通常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辩护和考量。犯罪动机与主观恶性,是否为集体利益而非个人私利,是否因生活所迫等特殊背景。事后补救与悔罪表现,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定从宽情节,是否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属于从犯,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社会影响是否相对可控,行为人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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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档次
基本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重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强迫手段的暴力程度(如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违法所得数额、强迫交易次数、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因素。
三、不起诉案例及裁判观点
不起诉决定通常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或“无起诉必要”的裁量权,常见于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弥补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案件。
(一)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作为村支书,组织村民阻挡企业运输车辆,为村委会强揽供水项目。
不起诉理由: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动机是为村委会和村民谋取利益,并非纯粹出于个人私利;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村委会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二)资兴市刘某等15人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以曹某、刘某、陈某为首的30余名村民,在小区业主装修期间,通过围堵、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要求提供搬运服务,且收费远高于市场价,非法获利10万余元。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对其中情节相对轻微的1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考量因素包括:部分嫌疑人系因土地被征收后缺乏生活来源;部分嫌疑人年龄较大,外出谋生不易;且在案发后有一定悔罪表现。同时,检察院还对这15人进行了法制教育,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缓刑案例及裁判观点
宣告缓刑的核心在于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一)黄某龙、黄某丹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黄某龙、黄某丹通过虚构美容产品效果、恐吓消费者会产生“烂脸”等后果,迫使消费者接受高价服务。
缓刑理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方联动,为被害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和弥补后果的积极态度,法院认定其符合缓刑条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并处罚金。
(二)彭某、洪某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彭某、洪某在车队指使下,以阻拦车辆、肢体冲突等方式,强迫工业园项目接受其高价运输服务,导致项目停工20余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缓刑理由:法院认定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所在村镇的意见以及其具体表现,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同时并处罚金。
(三)李某某等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等三人为强迫他人退出玉米收割经营活动,实施了殴打他人、砸坏机器等行为。
缓刑理由(部分被告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因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主犯李某某虽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案件中获得不起诉或缓刑处理,通常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辩护和考量。犯罪动机与主观恶性,是否为集体利益而非个人私利,是否因生活所迫等特殊背景。事后补救与悔罪表现,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定从宽情节,是否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属于从犯,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社会影响是否相对可控,行为人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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