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甲公司经债权人申请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了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清算期间,管理人发现甲公司股东都没有履行实缴义务,经与股东沟通无果后,管理人欲起诉至法院并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约定风险代理,代理费为后期回款的30%,是否合理?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管理人自身履行其全部职责系管理人履职的基本原则,非必要情况下不得将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转包他人。但由于管理人专业背景来源多样化,破产案件所涉法律和财务问题错综复杂,部分管理人确实难以对其专业领域外的疑难复杂事项适当履职,因此允许管理人聘请本专业以外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职。甲公司管理人系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其不能履职的法律专项服务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处理。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聘请本专业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职,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具体到本案中,案件涉及的证据收集流程简单、内容明确,且本案中股东未出资相关事实较为清晰,不存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无需选择风险代理模式。管理人与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大大增加了办理破产成本,显然超出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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