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其辩护核心是精准界定 “立功表现”的法定类型,围绕“查证属实”的核心要求,构建从事实固定、证据验证到法律适用的完整辩护逻辑。
一、基础辩护:紧扣立功构成要件与类型化拆解
立功的认定需满足“提供线索”与“查证属实”两大核心要件。辩护人应首先明确立功类型,一般立功包括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阻止犯罪或协助抓捕等,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重大立功则要求被揭发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从宽幅度可达20%~50%,犯罪较轻的甚至可免除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贿赂、职务便利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在证据构建方面,应以“查证属实”为核心,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核心证据包括《立功线索查证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程序性证据如《讯问笔录》《抓捕经过》,以及线索原始载体等辅助证据。辩护中应重点验证两个逻辑:第一是时间先后,即被告人提供线索早于司法机关掌握时间;第二是因果关联,证明案件侦破直接依赖于被告人所提供线索。
二、进阶辩护:实务场景中的特殊情形突破
在司法实践中,立功的认定常常面临各种复杂情境,辩护工作需要结合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有针对性地化解这些特殊情形下产生的认定难点。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立功辩护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信息常与“如实供述”混淆,辩护需明确区分两者边界。若供述的是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如分工、作案细节),属于“如实供述”义务范畴,不构成立功;若供述的是同案犯的非共同犯罪行为,或提供同案犯隐匿地址、联系方式等超出共同犯罪事实的线索,且据此抓获同案犯,则可主张立功。
(二)其他特殊情形案件中立功的辩护
在对合犯情形中,一方交代另一方行为通常不构成立功,但法律仅规定一方构成犯罪的除外。在连累犯情形中,基本犯揭发连累犯的窝藏行为可认定立功,反之则不构成。对于劝陪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虽未明确列入法定情形,但基于“举轻以明重”原则,可认定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而构成立功。
(三)“协助抓捕”类立功的辩护突破
“协助抓捕”的认定需结合行为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对于“协助抓捕”类立功,关键在于证明行为的主动性与实效性。例如,被告人主动约见同案犯至抓捕地点,或准确指认、辨认藏匿地点,应通过通话记录、现场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提供线索不明确”的辩护补救
在实践中,若被告人最初提供的线索模糊,辩护人不应轻易放弃认定立功,而应主张“线索的整体有效性”。辩护核心在于强调,尽管线索初期不完整,但被告人通过后续多次讯问不断补充细节、积极配合辨认,使线索逐渐清晰并直接促成案件侦破。重点说明被告人的持续配合对案件侦破起到决定性作用,从而整体符合“查证属实”的立功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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