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系甲公司小股东,占股10%。因甲公司涉诉,法院判决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主张其是被冒名,并要求甲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停止侵犯其姓名权。若诉讼中经鉴定确认公司登记备案材料的确不是刘某所签,刘某的主张是不是就一定会被法院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公司登记备案材料中刘某的相关签名并非刘某本人所签,已由生效判决所查明。但签名并非刘某本人所签,并不直接等于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公司股东信息属于商事登记范畴,如轻易否定登记的股东及其相应的持股比例,则有损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冲击公司登记信息之可信赖外观,甚至动摇公司法制度关于有限责任之立法根基。因此,对于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审慎。刘某主张其被冒名签字,但在实践中,不乏相关人员代股东签名的情况,致使股东登记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难以简单以签名的真实与否直接判断。所以,是否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还应结合签名的前因后果,综合考量该签名是否是刘某同意的。也就是说,虽然公司登记备案材料中的刘某的相关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若甲公司或其他股东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对甲公司的设立行为是知晓的,代签也是刘某同意的,那么刘某主张的侵犯姓名权的事实就不存在,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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