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10月20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天津武清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孩吵闹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一男子在餐厅就餐时,因邻座随行孩子吵闹,提醒后与对方发生口角,情绪激动打伤邻座被诉。法院综合引发打架的原因及双方言行等,酌定对被打男子的合理损失以由其承担40%、被告承担60%责任为宜。
因孩童吵闹两人发生争执
被打男子诉至法院索赔10万余元
2024年11月23日0时许,胡先生和石先生均在下朱庄街某地餐厅就餐,胡先生及其朋友带着朋友的儿子小陆三个人一桌。
石先生和三个朋友坐在他们的隔壁桌。胡先生和石先生的座位相邻,背对背坐着。
就餐期间,小陆在餐厅内走来走去,有时和胡先生玩手机、逗闹,高声说话,又很大声喊了一声,石先生转过头对胡先生这桌说:“你XX有病呀!管管孩子”,胡先生转头对石先生说:“怎么了?你和小孩叫什么劲?”,因为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了口角。
石先生从座位站起来朝着胡先生坐的位置走过去,被餐厅服务员和与石先生一同就餐的人拉开,石先生的一个朋友把他按回到座位上,随后,石先生调整好座位坐好。
石先生其他朋友劝胡先生少说两句,胡先生站起来继续说:“你揍我呀!你揍我不就完了嘛!”,石先生就从座位上站起来,右手抄起餐桌上的玻璃水壶砸到胡先生头部左后位置,水壶掉到地下。
胡先生于当日被送至武清二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伤情为脑外伤后综合征,左枕部头皮擦伤,当日被收治入院,于2024年11月29日出院,住院6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短期内复查,不适随诊。原告支付门诊费312元、住院费2223.86元,共计2535.86元。
之后,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85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90000元、护理费2100元、后续疗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000元。
诉讼中,胡先生主张其月均综合收入约30万元,要求石先生按误工期90日、营养期30日支付误工费、营养费,但未提交其收入标准、误工期及营养期天数的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交需后续疗养及精神受损的证据。
原告提出的诉求中提到,事发后,经武清公安局下朱庄派出所民事调解无果,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院:冲突双方均存在过错
认定原被告各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胡先生及其朋友带着小孩到餐厅就餐,其朋友应对年幼孩子行为进行约束,保持就餐安静,避免影响他人。
胡先生与石先生座位相邻,该小孩到胡先生跟前与其玩手机、逗闹、高声喊叫,石先生因该小孩吵闹提醒管管小孩在情理之中,但不应用过激的语言引发口角。
石先生被朋友按坐在座位上,并调整了自己椅子坐好,已经停止了与胡先生的冲突,如胡先生不再用“你揍我呀!你揍我不就完了嘛!”的语言对其刺激,也不会引发石先生再次站起来用水壶将其砸伤的过激行为,故双方对此次冲突的产生均存在过错。
综合引发打架的原因及双方的言行等,法院酌定对胡先生的合理损失以由胡先生承担40%、石先生承担60%责任为宜。
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为合理损失,法院凭票予以支持,金额为253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其的住院天数支持600元(6天×100元/天)。
原告未提供其收入标准及其主张的误工期、营养期的证据,法院按照其住院天数支持其误工费为896.22元(6天×149.37元/天)、营养费为180元(6天×30元/天),亦按照原告的住院天数支持其护理费为896.22元(6天×149.37元/天)。胡先生未提交其后续需要疗养的证据,亦未提交其精神受损的证据,法院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后续疗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胡先生全部合理损失金额为5108.3元,应由石先生赔偿60%即3064.98元。法院判决,被告石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胡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64.98元;驳回原告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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