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陈述内容皆有可靠信源,已赘述文章结尾
秋天的天,总是透着一股肃杀的味儿。
那年山东济宁府衙门口,晨雾还没散尽,衙役们已经在忙着搭台布阵。
午时三刻,要斩一个重犯,是个女人。
可就在行刑之前,出了点事。
负责监斩的官员突然喊停,说:“先验身,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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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听着平常,谁也没多想。
但对那个女子来说,这一步,比斩首还残忍。
她被带进临时搭起的布棚里,命令脱衣。
她没哭,也没求,只是低头,一动不动。
那会儿的规矩,就是要让她“赤身”,确认她不是替罪之人,也不是“男扮女装逃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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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有点难以置信——可这事儿在那时候,并不少见。
那是清末年间,地方官府对死刑程序格外讲究。
尤其是秋后问斩,必须按部就班。
可问题在于,这种“按规矩来”的流程里,夹杂了太多不近人情的东西。
像这类“验身”的处理,官方的说法一直是“防冒名、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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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私下里,很多人都知道,这种制度背后,其实有更深的东西。
女人犯了罪,她的命可以没了,但她的身体,哪怕在死前,也得受这一重羞辱。
原因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那时候的社会,把女人当成家族的“脸”,一旦她犯法,不光是她挨刀子,整个家族都觉得丢了人。
所以,公开她的身体,也算是“给家族一个交代”,也是给别的女人一个警告。
可真这么做了,就公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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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行刑,是要选在正午前后。
阳气最盛,说是能压住“戾气”。
执行人是刀手,也就是刽子手。
他们当中有的世代为业,有的临时招募。
干这一行的,讲究快、准、狠,一刀下去,不许多余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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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女人犯人来说,最难的从来不是那一刀。
而是那之前的每一步。
比如前清档案里记载,嘉庆十二年,江苏苏州一案,一名王姓女子因“通匪”罪被判斩立决。
她在行刑前,曾请求允许带着外衣上路,说是“留体面于九泉”,但没被允许。
监斩官只说了句:“律例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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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会儿律法里,确实没有明确写“女犯须裸刑”,但也没禁止。
于是地方执行就各凭习惯,甚至凭“观感”。
有时候,连“验身”都成了一种“表演”。
清代某些地方,甚至要求女犯在验身后,须由女役陪行至刑场,全程不得再穿衣。
理由是“免藏器械或符咒”,可谁都知道,那不过是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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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例外。
道光年间,江南某地一位县令,曾破格允许一名女犯穿戴整齐赴刑。
他说:“死者已惩,何苦加辱。”结果没过多久,他就被调离。
有人说是升了,也有人说,是被“弹劾处置”。
再往前看,明代律法对女性刑罚的规定,就已经有类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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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大明律》里写,女性死刑犯需“验真身、定身份”,执行时如有异议,可延后复审。
但这些“保障”,最终执行起来,往往变了味儿。
有一次在江西,行刑前验身时,发现女子身上有胎记,跟档案不符。
官员怀疑她是替罪。
结果一查,果然是妹妹顶替姐姐,姐妹俩私下换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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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案子一度在地方传得沸沸扬扬,最后姐姐被抓回,妹妹被判“欺君”,鞭笞五十。
所以说,制度的初衷也许没错,但执行过程中,总有人钻空子,也总有人受伤。
那时候的女人,从出生起就被教导“三从四德”。
犯了法,还得多受一层罪。
不是因为罪加一等,而是她的“失德”让社会更不能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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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不问,她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
她是被谁逼的,是不是有冤屈,有没有申诉的机会——这些都没人关心。
只要她是个女人,就得“额外惩戒”。
这不是个案。
在那个时代,死刑对女人而言,不止是生命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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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尊严的剥离。
而这种剥离,被制度化,被程序化,被习惯化。
谁也不会站出来说“不对”。
因为大家都这么干。
历史档案里,没有这些女人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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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的名字往往只留在一两页纸上,案由、罪名、执行日期,然后就是“完结”。
可她们曾是活生生的人。
有的出身贫寒,为了养家偷了点钱;有的因丈夫家暴杀了人;也有的,是被冤枉的。
她们临刑前,有的沉默不语,有的痛哭失声。
还有的,只反复说一句话:“我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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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了那一步,谁信?
朝廷信证据,地方信程序,百姓信“眼见为实”。
没人信她。
刑场之外,有人围观。
也有人转头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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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她“咎由自取”,也有人偷偷叹了口气。
可没人能阻止那一刀。
这事儿之后,地方上有过短暂的争议。
有学者上书建议“女犯行刑前应保其体面”,但没结果。
朝廷没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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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也不敢擅自改规矩。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才慢慢有人开始提倡“人道行刑”。
可惜那时候的改革,多半被战乱打断。
后来民国初立法,有过草案试图规范死刑程序,对女犯的待遇也有专门条款。
但执行层面,依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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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新法制体系建立,才彻底废除了这种做法。
从那以后,刑场上再没出现过“验身脱衣”的程序。
参考资料:
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
王先谦,《大清会典事例》,中华书局,1983年
李贵连编,《清代刑法史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
胡宝国,《明清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陈旭麓,《中国近代社会的新陈代谢》,三联书店,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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