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练的消防设施维保业务尝试冲破地域限制后, 开始跨省市从业,随即 消防维保受地域机构变化,机构制定的从业标准也随项目所在地不同,作出了相应调整。也就是说,之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制定的从业要求、标准,只是适合某一地的从业,现如今,根据不同地域,从业要求、标准也相应跟着调整。当然,大同小异,小异是微调。
经常被约谈的朋友都知道, 从事消防技术维保工作,是工作没做好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一不小心会被约谈。据说机构及其人员被约谈,常见是一对一,或一对几的个别关注方式,说明是已受到重视,加上约谈中的法规、案例警示教育培训,应该是件很开心的事情。约谈内容很多,其中之一是火灾隐患整改率问题。
今天老调重弹,再说说火灾隐患整改的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
01
火灾隐患由谁整改?
观点1:发现并提出火灾隐患,建议、协助社会单位整改
观点2:谁维保谁负责
观点3:谁提出问题就由谁负责解决问题
02
火灾隐患整改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六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对于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第十七条专门进行补充。
![]()
从消防维保的角度,与消防技术服务相关的火灾隐患,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的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从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 消防设施需 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完好有效”。
以此,消防设施的问题,具体来说是火灾隐患整改,应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委托方本身承担,不应存在责任由谁承担的模糊印象。
03
消防技术服务的法定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活动中,从法定要求来看:
一是资质需满足要求。尽管要求不高,法人资格,“2+6”人员配备以及一定的器材装备等,只需满足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规定即可,其实大家都是知道此项“门槛低”,此类违法行为人应属于“ 珍稀 ”种类。
二是从业活动全过程需依法依规。每年各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都会相对集中接受监督检查,在从业的依法依规方面,除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大胆“侥幸”,即使出现违法行为,都是“知法犯法”,对法规的要求并非不熟悉、不掌握,对于火灾隐患的整改问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未作出要求,但对于维护这一概念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尽管维修等整改的责任在社会单位,但未履行维护确保完好,而导致火灾隐患,火灾发生时,因消防设施未能正常运行,未能正常发挥作用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加剧火灾的损害程度。
三是对服务质量负责。服务质量,是服务活动开展全过程的质量本身,在“ 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 ”的 从业 原则框架下,尤其是维保结论是否实事求是的问题上,应承担责任。
因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对消防设施维保的委托,应当满足从业条件,依法依规从业,依托机构人和装备技术力量,发现问题,提供整改建议或方案,为委托方提供消防安全管理参考依据,而在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不存在纠结谁的责任。
04
火灾隐患整改率可能倒逼责任转嫁
上过小学的朋友都知道,对某一事件的数量方面,部分除于整体,就是占比或“率”。用在火灾隐患整改的问题上,就是有记录的火灾隐患登记总数,一定周期内,整改完毕的已登记火灾隐患数量,除于同一周期内的火灾隐患总数,这就是火灾隐患整改率。对于某一领域或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加以 掌握、预判或分析 ,为下一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盯紧火灾隐患整改率,对防范火灾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只盯消防服务机构提升火灾隐患整改率,忽视火灾隐患风险等级,按级分类明确“应该尽改”抓主要矛盾,而不是本末倒置,“ 眉毛胡子一把抓 ”,或是“捡了籽麻丢了西瓜”,就需要为“切实维护消防安全稳定环境”多思考一下了。
最后一个疑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怎么办?或该怎么办?
补充一下:老练说,不同区域,根据相关区域制定统一的从业标准,比如统一格式的合同,消防设施维保报告文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示栏等。最后老练还说,跨区域从业有个好处,世面宽了,心态也宽了,关键是业务也更宽了。相比之下,一直跟他好多年的员工或许也想,你是宽了,业务也宽过区域了,年终奖是不是也该落实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