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青海省首例“百吨王”恶意逃避监管案件开庭宣判,明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至此,这起由省交通综合执法海东高速支队民小大队依法移送乐都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乐都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百吨王”恶意逃避监管案件最终以刑事处罚向交通运输领域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行为“亮剑”而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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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晚,明某某驾驶其经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辆,在S305线总大公路川口至大峡口(原民小一级公路)K78+600米处被省交通综合执法海东高速支队民小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存在疑似超限运输情况,经过磅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24.48吨,该车限值49吨,超限75.48吨,超限率高达154.04%。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当即向明某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其采取自行卸载货物等措施,消除超限违法状态,并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然而,明某某却无视法律法规要求,在未履行任何整改义务、未消除违法状态、也未到大队接受处理的情况下,于6月21日1时20分左右,通过冒用他人车辆牌照的违规方式,擅自打开青海xx公司门禁,驾驶涉案超限车辆强行驶离,恶意逃避执法监管。
为维护执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省交通综合执法海东高速支队民小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认为明某某所驾驶车辆应核载49吨,实际车货总质量124.48吨,超限75.48吨,超限率高达154.04%,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明某某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整改、在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强行驶离,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超限违法行为并被作出行政处罚。
省交通综合执法海东高速支队民小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第四条,在规范开展执法工作、固定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依法将涉嫌明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全部材料移送至乐都区公安机关与乐都区检察机关。乐都区公安机关对案件开展全面侦查、进一步固定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乐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乐都区检察院经细致审查,认定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明某某漠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明知车辆超限超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且在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通过冒用牌照、擅自驶离等手段逃避监管,其行为存在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因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也郑重提醒所有货运从业者:法律威严神圣不可侵犯,超限运输绝非“多拉一点赚一点”的小算盘,而是拿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赌运气的“亡命之举”,任何试图逃避监管的“小聪明”,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切不可利欲熏心,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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