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就喝了两瓶啤酒,酒精含量刚超标,怎么还判了实刑?” 面对法院的判决,濮阳市民王某满是不解。可当“无证驾驶” 这个关键情节浮出水面,一切便有了清晰答案。今天,检察官就通过这起典型案例,带大家读懂醉驾背后的法律红线,千万别再踩!
一、案例直击:两瓶啤酒下肚,无证开车付出刑责代价
时间回到2024年6月4日晚,王某和朋友在华龙区某烧烤摊聚餐,席间喝了两瓶500ml的啤酒。聚餐结束后,他心存侥幸,驾驶着轿车准备回家,刚行驶到中原路与京开大道口西200米处,就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专业机构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5mg/100ml,虽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但未达到180mg/100ml的“严重超标”阈值。本以为 “情节不重”的他,却因公安机关的进一步核查慌了神--他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上路!
2025年4月,案件移送至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全面核查证据后发现,王某的无证驾驶行为已触及法律 “从重情节”,遂于5月8日以危险驾驶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实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检察官解析:为啥 “低含量醉驾” 也不能判缓
不少人疑惑:酒精含量刚超标,为啥不能判缓刑?其实答案就藏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考量里。
(一)法律早有规定:无证驾驶就是“缓刑禁区”
办理此案时,检察官主要依据两大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是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础依据”。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2023 年12月28日实施):虽然该意见优化了醉驾入罪标准,明确“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无从重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但同时划定了十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其中第(四)项直接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不适用缓刑。”王某的无证驾驶行为,恰好撞在了这条“红线”上,即便酒精含量不算特别高,也丧失了缓刑的适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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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宽严相济不纵容:公共安全容不得“双重威胁”
“这起案件的处理,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一方面,《意见》第十二条对轻微醉驾的“从宽规定”,体现了司法的温度,避免“一刀切”;
另一方面,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严重交通违法,而“醉酒+无证”的组合,相当于给道路公共安全加上了“双重威胁”--醉酒会大幅降低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无证驾驶则意味着驾驶人缺乏正规培训,对交通规则和驾驶技能的掌握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正如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此类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依法从严处理,才能守住公共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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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仅核实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驾驶证核查记录等核心证据,还全面审查了王某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确认,其无证驾驶的情节已符合 “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因此依法提出了实刑建议。
三、划重点!这些醉驾情形,同样不能判缓刑
除了无证驾驶,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还有9种情形也会丧失缓刑资格,大家一定要牢记: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且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 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用暴力手段抗拒交警检查,或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7、五年内曾因酒驾被查获或受过行政处罚的;
8、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决有罪,或作相对不起诉的;
9、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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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提醒:醉驾无小事,守法才是 “护身符”
2023年《意见》实施后,醉驾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仍有少数人抱着“喝一点没事”“没证开慢点就行”的侥幸心理。
---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可有可无”的证件,而是驾驶资格的法定凭证,无证驾驶本身就违法。
---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和判断能力会显著下降,无证醉驾更是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抛在脑后”。
---醉驾入罪标准的优化,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更精准地打击恶性醉驾行为。无论酒精含量高低,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受严惩!
最后,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是口号,而是守护安全的底线。请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做知法、守法的交通参与者,别让一时侥幸,换来一生遗憾!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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