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用中国官)
导读:近日,信用中国官网显示,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因聘用技术专家时存在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8万元。详详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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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汉川市监处罚﹝2025﹞33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10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8.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0.0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认证业务
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湖北奥**玻璃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中存在以下问题:
1.当事人在聘用技术专家郭**时,并未直接核实技术专家郭**的身份及相关资料,而是通过咨询公司间接获取技术专家的相关信息,导致无法确保技术专家的独立性和资质。
2.当事人在审核前,未对技术专家郭**进行培训,并未告知技术专家郭**在审核时的任务、责任和权利,导致技术专家郭**不清楚其审核过程及认证的相关要求。以上事实存在减少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27021/ISO/IEC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规定的要求。(GB/T2702.1.1-2017/ISO/IEC17021-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要求》7.2.1认证机构应有足够的、有能力人员以对其各种类型与范围的审核方案以及其他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支持;7.2.3认证机构应使所有相关人员清楚自己的任务、责任和权利;7.2.6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需要时,包括技术专家)充分了解其审核过程、认证要求和其他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应使审核员和技术专家有途径获取指导审核和提供认证活动所有相关信息的现行有效的文件化程序;7.2.7认证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并向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提供或使其有机会参加特定的培训,以确保他们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经查,当事人已终止认证,未收取认证审核费用,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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