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张某对王某产生好感。介绍人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王某十几岁时得过抑郁症”,沉浸在喜悦中的张某不以为意,回复“以前的事情没关系”。相处不久后,二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并于2023年举办了婚礼。婚后不久,王某突发精神疾病,被送至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躁狂发作表现)。经查,王某早在2016年就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二级残疾);2018年又因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经药物治疗后症状缓解,才逐渐参与社会活动及工作。
张某认为,王某所患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精神类疾病,具有较高治疗难度及潜在风险,与介绍人所述“抑郁症”存在本质区别,王某及其家人在婚前刻意隐瞒该重大疾病事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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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被告王某所患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列举的“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和生育的疾病”,该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时期内会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功能,符合“重大疾病”的法定认定标准。王某在婚前已确诊该疾病并多次住院治疗,但在结婚登记前未向张某如实、详尽告知病情。
虽介绍人曾提及王某“得过抑郁症”,但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精神疾病,严重程度及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差异显著,不能据此认定王某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综上,张某以王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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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义务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保障。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的高度信任与亲密协作为基础,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需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精神上彼此慰藉,而重大疾病不仅可能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还可能对婚后家庭生活质量、财产安排及情感维系造成重大影响。
民法典明确设立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既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尊重,也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诚信提供了法律支撑。本案的裁判结果进一步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需达到“如实、详尽”的标准,仅通过第三方转述模糊信息或隐瞒疾病本质的,不能视为已履行义务,受损方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婚姻,此举对引导公民在婚姻关系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文章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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