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义乌万达广场一块“请勿搭理”的提示牌引发了广泛关注。牌子上附有一位长期在商场做地推男子的照片,起因是该男子扫码送小扇子的地推行为遭顾客投诉骚扰,商场联合警方设立此牌提醒顾客“切勿轻信陌生人”。
今天,咱们就从法律角度,分析分析,这立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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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谈下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次事件中,商场和警方未经该男子同意就将其照片公开用于立牌提示,即便目的是为了提醒顾客防范骚扰,从常规角度看,是很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的。
不过,事情还有另一面。如果警方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合理目的,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来使用该男子肖像,比如有相关执法规范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曝光涉嫌骚扰他人的人员,那依据法律,可能就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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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再看名誉权。虽然提示牌上没有直接诋毁该男子名誉的侮辱性言辞,但一句“请勿搭理”,很容易让他人对该男子产生负面评价,进而降低其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从法律层面讲,如果这种情况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那极有可能侵犯了该男子的名誉权。
然而,商场和警方设立提示牌是基于顾客投诉该男子进行骚扰性地推这一事实。如果其行为确实是为了维护商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并且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在法律上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商场和警方的行为是否“适度”,是否在合理的边界内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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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男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首先可以尝试与商场、警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说明立牌依据。若沟通无法取得满意结果,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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