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额15.4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7:杨某林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31刑初116号
涉案金额:15.4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被告人杨某林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拘留日期:2023.12.30
判决日期:2025.01.06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林甲在明知杨某、刘某彦、张某会等人提供的废钢可能是从敬业集团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分别以1940元/吨、2000元/吨的价格收购杨某等人的两车废钢予以出售牟利。第一车重33吨,价值64000元;第二车重45吨,价值90000元,总计78吨,总价值154000元,杨某林甲非法获利7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林甲明知他人出售的废钢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杨某林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林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林甲明知他人出售的废钢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林乙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敬业集团有限公司十万元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林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杨某林甲具有以下法定及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林甲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所犯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杨某林甲及其家属在家庭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筹集资金,退赔被害者损失,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杨某林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杨某林甲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小的,完全具有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进行教育改造的自身条件和家庭条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林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曾涉嫌四起违法案件被抓立案,除一起被行政处罚外,其他三起尚无结论,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予适用缓刑,故被告人辩护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林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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