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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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明确两种再审启动途径: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法院依职权再审。后者常被称为“院长发现”,是法院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可分为本院决定再审与最高法、上级法院决定再审两类。
本文结合实务经验,其启动程序与核心条件梳理如下:
一、启动再审的法院主体与权限
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仅三类主体有权启动依职权再审,权限划分明确:
1.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需再审的,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人无权单独启动;
2. 最高人民法院
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 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同样享有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权限。
需注意,未生效裁判(如一审未上诉判决)不适用此程序,若存在错误,应通过上诉程序纠正,而非依职权再审。
二、启动再审的三大核心条件
法院依职权再审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且标准严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1. 对象为已生效裁判文书
仅限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或已被撤销的文书不在此列;
2. “确有错误”为核心标准
无需遵循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仅需法院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且该标准接近或等同于“再审改判标准”,通常指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3. 启动程序法定
本院启动须经“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最高法、上级法院则可直接审查决定,体现民主集中制与层级监督原则。
三、案件来源与文书类型范围
1. 主要案件来源
当事人信访、申诉是最直接来源。此类信访申诉属行政性质,需与当事人申请再审(诉讼性质、法定权利)区分——法院对信访材料复查后,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可依职权启动再审;若申诉理由不成立,通常不书面驳回,也不启动程序。
2. 文书类型更宽泛
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同,依职权再审不受文书类型限制,理论上所有生效裁判均可适用。例如,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宣告失踪、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法院可依职权再审。
四、应当启动再审的典型案件类型
结合司法解释与实务,以下案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
1.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即使当事人未申请、检察院未抗诉,若原裁判有损公共利益,法院需主动再审(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
2. 检察建议关联案件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需审查并作出答复的;
3. 指令再审未落实的案件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后,下级法院未考虑指令意见且未报告,导致新裁判效果不良的;
4. 影响其他案件审理的案件
在审理、执行中发现关联生效裁判可能错误,影响本案处理的;
5. 特殊交办与信访案件
如上级机关批示交办、引发重大社会影响,或当事人反复申诉引发紧急涉诉信访,且确有错误的案件。
五、实务操作与注意事项
1. 当事人维权路径
若不服生效裁判,应优先通过“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的法定流程;仅在上述途径均未获支持,且案件确有错误时,可尝试信访申诉,争取法院依职权再审;
2. 提审与指令再审的选择
最高法、上级法院通常可选择提审或指令再审,实务中指令再审较常见,但需注意若下级法院审理可能存在不公,上级法院应优先提审;
3. “确有错误”的具体情形
实践中,以下情况可认定为“确有错误”:裁判理由与结果矛盾且违法、事实与证据矛盾致结果不公、与类案裁判冲突且显失公正,或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等。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依职权再审是“兜底”监督手段,当事人应理性选择维权路径,避免过度依赖信访申诉,尽量在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后再选择申诉启动法院依职权纠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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