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特区报
本报讯 《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30日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范储备土地权利登记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等四部委相关规定,明确储备土地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明确土地储备方式、程序和入库储备条件。一是强调土地储备工作的计划性。规定土地储备活动应当按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等进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供应、管护、资金需求等计划安排。二是明确收储土地的方式,包括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收等,同时规定了不同收储方式的实施流程。三是规定具有一些特定情形的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也可以将省级储备土地划转给市县政府储备。四是明确入库储备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且应当依法完成污染、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有关的核查、评估、治理。
建立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新增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条款。一是明确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二是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也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已经收储入库或者正在实施收储的土地,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不得供应。
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一是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否则不得安排相关支出。二是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途径和土地储备成本的覆盖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储备土地供应收益的收缴要求和分配方式。
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一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储备土地上堆放除固体废物以外的物品、栽种植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新设定了行政处罚,可以按照堆放或者栽种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二是对非法占用储备土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违法在储备土地上排放污染物、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记者 林道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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