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一台故障ATM引发的司法风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人群在阴雨中排起长队,只为领取一张旁听券,见证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宣判。
2006年4月21日晚,广东打工青年许霆走进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一家银行网点。在那台故障的ATM取款机前,他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出钞口立即吐出了1000元现金,但银行卡账户却只被扣除了1元。
这个发现,让许霆的人生轨迹与中国的司法进程一同驶入了一条意想不到的轨道。
案发:故障ATM与人性的考验
那台出错的ATM机,成了考验人性的试金石。当晚10点左右,许霆带着余额仅176.97元的工资卡取款。
发现账户扣款异常后,许霆一口气连续取款5.4万元。返回住处后,他将这一发现告诉了同事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返回提款机前,反复操作多次。
经后续警方查实,许霆在当晚总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案发后,许霆与郭安山各携赃款潜逃。不同的选择,却带来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郭安山于2007年1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他被认定构成盗窃罪,但因自首并主动退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许霆潜逃一年后,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已挥霍一空。
审判: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判决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了轩然大波。
绝大多数网友认为量刑过重,许多法律专家也加入讨论。舆论普遍认为,尽管许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判处无期徒刑显然罚不当罪。
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下,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
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仍然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对许霆提起公诉,而许霆的辩护律师则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认为许霆的行为更符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特征,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
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争议:法律与公众认知的碰撞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
在定性问题上,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指出,许霆所非法佔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故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争议,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在量刑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但法院重审时认为,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实施,与有预谋、或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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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他认为许霆案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但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
法理:特殊减轻处罚条款的适用
许霆案的重审判决,适用了我国《刑法》中较为特殊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意味着,尽管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要件,依法本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法院可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不过,此类判决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广州中院在判决中指出,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实施的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许霆案的重审判决,正是对这一原则的贯彻。
启示:个案推动法治的进步
许霆案虽然只是个例,却对我国法治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揭示了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律永远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这是成文法的固有局限性。许霆案通过个案裁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滞后性。
该案也体现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曾坦言:“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资深律师陈舒也表达了同样观点。 然而,司法裁判不应简单迎合民意,而应保持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该案还凸显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许霆案发生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表示,检察机关将介入调查银行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
这提醒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许霆案的发生,促使法学界对盗窃罪的法定刑进行深刻反思。
有学者指出,从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盗窃罪不应当保留死刑。许霆案的量刑问题,为后续盗窃罪立法修改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素材。
2025年的今天,当我们回望这起发生在近二十年前的案件,依然能感受到它的余温。
许霆已重获自由,而中国司法体系仍在不断完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类案检索制度让许霆式的“同案不同判”几率大大降低。
每一个个案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阶梯,许霆案亦不例外。
来源:本文借助AI创作,素材综合媒体报道,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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