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第一次授衔时,关于正师级军衔的授予,有很多话题和说法。我在这里归纳一下,以一个比较权威和相对集中的说法告知一下。
1955年正式授衔是以1952年的定职定级为基础的。那一年,全军干部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职务、资历和战功等等条件定职定级。三年后的1955年授衔,就是根据1952年的定职定级的结果,来确定每个人的军衔。
每级军衔都有一个基准军衔,正师级干部的基准军衔当年确定为大校。但不是每个正师级干部都能授大校军衔的,也有授上校军衔的;也不是正师级干部只能授大校军衔的,有相当一批正师级干部授予了少将军衔。
授予少将军衔的正师级干部是有条件的:他们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必须任正团级干部,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后期(1942年后)必须任副师级干部,在解放战争初期(1947年前)必须任正师级干部。达到这些条件正师级干部,可以授予少将军衔。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符合条件授予少将军衔的正师级干部,在授衔前全部提拔或调整为准军级。也就是说,1955年的少将,必须是准军级以上的。
1955年授予大校军衔的正师级干部,要求在1949年之前,必须是正师级干部。1950年后任正师的干部,1955年一般只能授予上校。同时规定,正师级干部不可授予中校以下的军衔。
综上所述,1955年授衔,正师级干部授予少将军衔的,要按照准军级以上资格授予;正师级干部授予大校的,建国前必须是正师级;建国后提拔的正师级干部,只能授予上校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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