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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艺术家蔡国强与户外品牌始祖鸟合作的喜马拉雅山脉烟花艺术项目《升龙》引发全民热议。这场在海拔约5500 米的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热龙乡实施的燃放活动,因选址位于生态极度敏感区,被公众质疑可能破坏高原生态环境。
主办方回应称采用可降解环保烟花材料,且已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但未公开具体环保数据。当地生态环境局初步表示“手续合规,生态未受破坏”,但日喀则市委、市政府已紧急成立调查组赶赴现场核查,后续处理结果待公布。蔡国强在现场视频中提及当地公安、应急等多部门 “全力支持”,但核心审批文件至今未向公众披露,成为舆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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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确立烟花爆竹全链条许可证制度,明确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取得许可,未经许可即属违法;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且大型焰火燃放需按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平衡公共安全与活动需求:重点防火区的禁止性规定是刚性底线,而分级审批制度则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活动规模、地点敏感度精准评估风险。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燃放地位于喜马拉雅山脉山林区域,显然属于《条例》界定的“重点防火区”。即使使用环保材料,也不能突破防火区燃放的基本禁令,除非取得法定豁免许可。
虽蔡国强提及多部门支持,但公开渠道未见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若最终核查发现未取得许可,主办方可能面临《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罚款等行政处罚;若引发火灾,还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调查组需重点核查许可申请材料中是否包含防火安全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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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一)明确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定活动” 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第四条则确立行政许可 “法定原则”—— 必须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这意味着生态敏感区的活动许可不仅要“有证”,更要 “证源合法”,审批机关需公开审查标准,确保程序公正。
结合本案分析
喜马拉雅山脉作为世界级生态敏感区,其生态保护属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范畴,涉案烟花活动显然需经行政许可。
当前争议焦点不在是否许可,而在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审批机关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县级公安部门能否审批高原敏感区的大型焰火活动,还是需上级机关核准?
审查标准是否明确?环保材料的具体检测依据、生态保护措施的评估标准是否公开?
当地生态环境局称“手续合规”,但未披露审批细节,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的公开原则。公众有权依据第七条申请查阅审批材料,若发现审批程序违法,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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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确立“生态保护优先” 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即使是“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只要造成损害,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
环评名录仅为行政监管的分类标准,而非责任认定的唯一依据;
未纳入名录的活动,若实际造成生态损害,仍需按“损害担责” 原则赔偿。
结合本案分析
主办方以“环保材料” 和 “未纳入环评名录” 为由主张无需环评,这是对法律的片面解读:
环评豁免不代表责任豁免:《环境保护法》要求任何活动都需采取防污染措施,环保材料的降解率、残留物对高原物种的影响仍需举证;
潜在跨国影响需关注:喜马拉雅山脉生态具有跨国性,若污染物扩散至周边国家,可能引发国际环境责任,违反《生物多样性公约》义务。
目前调查组的核心任务应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生态影响,若确认损害,检察机关或环保组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始祖鸟作为合作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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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艺术与自然的对话”,最终绕不开法律的审视。从法律视角看,本案的核心教训有三:
其一,艺术表达不能突破安全底线,重点生态区的活动许可必须严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条件” 三原则,部门 “支持” 不能替代正式许可;
其二,生态责任贯穿始终,环保材料的使用需有数据支撑,事后评估不能弥补事前审批的缺失;
其三,公众知情权需得到保障,审批细节的公开透明是化解争议的关键。
目前调查组的核查结果将决定后续责任认定,但无论结果如何,此案都为艺术创作、商业合作与生态保护的边界划定了清晰警示:在喜马拉雅这样的“人间净土”,敬畏自然的最好方式是遵守法律,而非以艺术之名行冒险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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