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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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四川省陈某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引发关注。该案被告人陈某明因非法持有、制造两支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并持枪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被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陈某明为驱鸟从他人处获得一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18年,陈某明又自行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空包弹、钢珠等材料,在家中使用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私自改装制造第二支火药枪,持续非法持有至案发。
2023年1月8日18时许,陈某明携带其中一支改制枪支,与张某洪前往四川省松潘县某村,采取一人打灯、一人持枪射击的方式,非法猎捕“野鸡”12只。经鉴定,猎获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价值达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两支非法枪支均被公安机关查获。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对当地持枪狩猎行为开展摸排期间,陈某明主动向村委会交代其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在后续调查中如实供述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同时,其持枪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已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案时指出,射钉器本是建筑装修领域的常用工具,但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其结构特点,通过加装枪管、击发装置等方式非法改装为火药枪,严重扰乱公共安全秩序。此类枪支威力大、隐蔽性强,极易被用于实施暴力犯罪或非法狩猎,造成重大社会风险。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并利用该枪支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体现从严惩处的司法导向。同时,法院在量刑中兼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既彰显法律威严,也鼓励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上缴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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