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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观念中,一份白纸黑字的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过来的房产证,似乎就意味着一桩交易的尘埃落定。卖方拿钱,买方拿房,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远比想象的复杂,有时,一份看似“板上钉钉”的卖房合同背后,可能隐藏着完全不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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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卖房”只是一个幌子,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借钱”,法律会如何认定?如果日后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被高价卖出,这笔飞来横财又该归谁所有?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入库案例),层层揭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法律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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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案例】:名为卖房实为借款,多卖的钱款终须还
在“韩某仙与黄某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号:(2020)沪01民终3375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案件。
案情脉络清晰而发人深省:原告韩某仙因其子徐某急需资金偿还债务,向被告黄某强求助。双方并未采用常规的抵押借款,而是进行了一系列“不同寻常”的操作。首先,双方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韩某仙以6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房产“出售”给黄某强,并迅速办理了产权过户。然而,合同中未约定房款支付和交房时间,黄某强未支付分文房款,韩某仙也仍和儿子继续居住在屋内。
揭开谜底的是一份随后签订的《承诺书》。这份文件明确记载:黄某强出借404,200元给韩某仙,韩某仙将房屋“暂时以抵押的形式”过户至黄某强名下作为担保;待韩某仙还清本息后,黄某强需将房屋过户归还。
几年后,韩某仙未能还款,黄某强在征得其同意后,以12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并随后转给韩女士20万元。
面对房屋被卖、仅得20万元的结局,韩女士将黄某强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以双方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了韩女士的诉求。
然而,二审法院却洞察了交易的本质,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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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眼透视】: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二审法院的判决逻辑严密,堪称教科书式的法律分析。它通过三层递进的推理,为我们揭示了法律如何穿透表面形式,直击事实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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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名为“买卖”,为何无效?——被戳穿的虚伪表示
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形式完备,但二审法院敏锐地捕捉到了其“虚”的本质。判决指出,合同没有约定交房与付款时间、买方从未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出售”后仍长期居住,这些都与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严重不符。结合后续的《承诺书》,足以证明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根本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图。
这恰好印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条规定(本案判决时适用的是内容完全相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就像一面“照妖镜”,它宣告了所有出于虚假意图、旨在掩人耳目的“阳合同”在法律上自始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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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实为“担保”,如何认定?——被扶正的隐藏行为
既然房屋买卖是“虚”,那么双方的“实”又是什么?答案就藏在《承诺书》里。这份文件清晰地勾勒出一个“借款+担保”的法律关系:黄某强是债权人,韩某仙是债务人,那套过户的房屋,就是为这笔40多万的借款提供的担保。
这种“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待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再返还给原所有人”的担保方式,在法律上被称为“让与担保”。它与我们熟知的“抵押”不同:抵押不转移所有权,而让与担保在形式上转移了所有权。
对于这种被“藏”起来的真实意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接着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隐藏的“让与担保”协议并不会因为外层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法院需要对其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关于让与担保的合意是有效的,因为它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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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重:名为“房主”,为何要还钱?——受限制的担保权利
这是本案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既然黄某强已经合法地成为了房产证上的“房主”,他卖掉房子后,为什么不能将122万元售房款全部收入囊中呢?
二审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让与担保关系中,债权人(黄某强)取得的所有权是一种“担保性所有权”,它受到严格的限制,其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非让债权人借此牟利。因此,当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处置担保物(房屋)时,必须履行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义务——清算义务。
清算义务,简言之,就是“多退少补”。债权人只能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拿走属于自己的部分(即债权本金和合法利息)。对于超出部分的款项,必须返还给原所有权人(债务人)。在本案中,法院精确地进行了计算:
●售房款:1,220,000元
●应扣除的本息:借款本金404,200元 + 合法利息76,742元
●应扣除的已支付款:200,000元
●应返还韩某仙的款项:1,220,000 - 404,200 - 76,742 - 200,000 = 539,058元
这个判决有力地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保护的是公平交易,而非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获取超出其合法债权范围的暴利。即便你手握房产证,你的权利也并非无限,不能侵占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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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启示】:如何避开“假买卖”的陷阱
韩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它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借款还是出借,都应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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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务人(借款人):警惕“过户式”担保,守住产权底线
用房产进行融资时,务必选择法律明确规定的“抵押”方式,并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像“让与担保”这种直接转移产权的方式风险极高,容易导致对方“假戏真做”,后续维权过程复杂且成本高昂。所有协议内容,特别是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晰约定,切莫贪图一时方便而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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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债权人(出借人):莫贪意外之财,清算义务是红线
不要以为将对方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万事大吉,可以坐等房价上涨的红利。法律保护的是你的合法债权,而非让你借此机会侵吞他人财产。在实现债权时,必须履行清算义务,公平、合理地处置担保物,否则不仅需要返还额外收益,还可能引发更复杂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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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有人:白纸黑字,更要探究真心实意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试图通过“虚假合同”来掩盖真实目的的行为都蕴含着巨大风险。在进行任何重大交易前,务必探究合同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确保签约内容与内心意愿完全一致。清晰、规范、合法的书面协议,永远是保护自身权益最坚固的盾牌。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法律规定及公开案例的个人解读和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细节】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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