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网友咨询:
我们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业项目,施工方已经比合同约定晚了3个月还没完工,严重影响我们的招商计划。我们有哪些合法手段可以维权?能要求赔偿损失吗?
赵琳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逾期竣工是引发纠纷的高频问题之一。逾期竣工不仅影响发包人的生产经营计划,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发包人可以:
1、收集固定证据。整理合同、施工日志、验收申请单、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全套证据链。
2、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催告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程,并保留送达证据。实践中,合理期限的确定需考虑工程剩余量、施工难度等因素,一般为15-30天。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法院提交承包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线索,申请冻结其账户或查封等值资产(需提供担保)。
4、启动司法程序。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的工程任务。若逾期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因承包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给发包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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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律师补充: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赵琳律师
广东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近20年,擅长刑事领域、婚姻家庭领域,以及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法律服务,拥有律师团队,精准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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