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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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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第七章(22)
原文:
我们所见的一〈单位〉无论在量上和在质上不异于别个一〈单位〉,
而数必须是或等或不等——一切数均应如此,
而抽象〈单位〉所组成的数更应如此——
所以,凡一数若既不大于亦不小于另一数,便应与之相等;
但在数上所说的相等,于两事物而言,若品种不异而相等者则谓之相同。
解释:
这段是针对理型论以下观点进行的批驳:
我们这个可感世界的1不是真正的1,理型世界的1才是真正的1、真正的单位。
同时,理型世界的1(单位)有不同的种类,所以由它们组成的2的理型、3的理型才彼此不同。
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则从人们对1和数的理解出发,揭示出此观点违背了数学的基础常识。
在数学和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看到的1(单位)和另一个1(单位),
它们在数量上,就是1=1,没有多少的区别;
在本质上,它们都是单位,根本没有不同品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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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你在数水果时,一个苹果的一,和一根香蕉的一,是相同的概念,
不会因为数的水果种类不同,这个1的本质就改变了。
而数的基本性质必须是相等或是不等,
所有数都是如此,
抽象(单位)所组成的数更应该如此。
比如:2和3,2<3;3和3,3=3。
特别是那些由抽象单位组成的数,也就是数学上的纯粹的数,不指具体事物的数,更应该遵循这个规则。
如果理型世界的数也是数,那么,它们之间就必须有等于或不等于的关系。
所以,凡是一个数如果既不大于也不小于另一个数,那应该与其相等。
这在逻辑上是很自然的道理,A和B两个数,A不大于B,也不小于B,那么A肯定等于B。
在纯粹数的世界里,没有“既不等也不不等”的模糊状态。
在数的范畴里,所谓的相等就是指它们是完全相同的东西,
如果两个数相等,并且它们的单位是相同种类(没有不同品种的1),那么这两个数就是同一个数。
比如:4=4,这两个4的单位都是同样的1,所以它们是同一个数,而不是两个不同的4的理型。
而按照理型论的说法,4的理型和另一个4的理型可能是不同的,
比如:一个是第一个4的理型,另一个是第二个4的理型,但它们数值上相等。
可是,在抽象数的领域,数值相等、单位相同,就是同一个事物。
而理型论要区分“品种相同但数值相等的不同理型”,这在数学上说不通。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学派的人为了理型论而违背了数学的基本规则,这是荒谬的。
让我们再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在现实世界中,2个苹果和2根香蕉,这两个2是同一个数字概念。
但按照理型论来说,理型世界中的苹果的2和香蕉的2是不同的理型,
因为它们的单位品种不同,也就是苹果的1和香蕉的1不一样,
这样的结果就是,在理型世界中,2≠2,
很明显,这完全违背了数学常识的。
这一段话亚里士多德是从数的相等性角度进行的批判,
他指出,数学中的单位是同一的,数值相等就是相等,
而理型论假设不同品种的单位,必然导致数学基本逻辑的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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