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了7个方面、26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厘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监管协同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严把审批准入关、加强许可相关人员能力建设、严格发证后监管、建立专业化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推进传统特色食品认证和食药物质健康声称、完善审管衔接机制、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职责等措施。
其中,严把审批准入关上,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不得擅自扩大告知承诺发证事项范围、违规下放或委托实施许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级及以上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
加强许可工作人员能力建设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应为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正式在编人员,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各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严格发证后监管上,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或未经现场核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30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上,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分类建立省级专业化检查员队伍,指导各市探索按照本市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配备专业化检查员,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推进传统特色食品认证和食药物质健康声称上,落实国家传统特色食品工艺认证等相关制度要求,把山东获得认证的传统特色食品纳入抽检监测范围。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国家食药物质健康声称试点工作。推进预制菜标准制定,优化生产监管。
完善审管衔接机制上,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许可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完善许可和监管工作协同机制。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现场核查协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审管衔接中的问题。
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职责上,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登记事项交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审管合一的方式行使相关职责。
《若干措施》结合山东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职责,从根本上解决审管不畅的问题,强化对生产经营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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