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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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即 “自行和解协议”),以为 签了协议就能不被执行。
那么,判决生效后执行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能阻碍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典当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与债务人或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因该协议未向执行法院提交,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阻碍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执行。
最高院认为,
首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对原生效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重新安排,签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且未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故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而应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
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9号确定的裁判要旨,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农资公司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履行的事实,并不影响某典当公司申请执行原生效调解书的权利,执行法院对其申请应当受理。
最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某房地产公司等若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且不应继续执行原生效调解书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现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已履行完毕的,应裁定终结原调解书的执行;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
本案中,兵团分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争议应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执行程序不予处理,进而认为某典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调解书不应支持,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的精神,剥夺了债权人选择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导致原生效调解书完全丧失执行力,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不当。
因目前缺少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执行法院应对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已经解除等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以审执分离为由不予审查,否则将造成债权人无法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判决生效后执行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通常不能阻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终结执行的,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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