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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大理飞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凌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毕凌萧,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镇世纪大道515号龙腾工业城内,身份证号51112319750626**73。
执行案号:(2021)云2901执1344号
执行依据:(2020)云2901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欠款435162.10元、垫付款153118.50元,共计588280.6元。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使得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标的的10%作为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人:田法官
举报电话:0872-2326225
邮寄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天宝街31号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671000
2025年10月9日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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