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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检察公布一起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家庭作坊制售伪劣食醋、酱油案件的判决结果,三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严惩。
2019年起,丁某甲与其妻子陈某某、儿子丁某乙在银川市某地租用民用住宅院落,在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家庭作坊的形式非法印制食醋、酱油标签、标识,使用化学品冰醋酸、焦糖色素、防腐剂、陈醋香精、酱油香精等为原料,直接采用未经处理的地下水私自勾兑生产食醋(陈醋、白醋、米香醋)、酱油等生活食用品。
这些未经质量检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调料”,被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方式,销往大型批发市场、粮油商店及餐饮场所,最终流向消费者餐桌。
经专业机构检验,该作坊生产的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及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含量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苯甲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及菌落总数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两类产品均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截至案发,丁某甲等人共向150人销售食醋、酱油等,金额总计1029678元,未销售金额26836元。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办案组,围绕犯罪事实认定、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开展审查工作。
检察机关认为,丁某甲、陈某某、丁某乙三人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伪劣食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严厉打击。
2024年5月30日,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丁某甲、陈某某、丁某乙三人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6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丁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丁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综合来源:宁夏检察 塞上枫桥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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