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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可以放弃吗?
人格权始终与权利主体相伴随,权利主体产生以后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权利主体消灭则人格权也不复存在。人格权与权利主体是不可分离的。只有权利主体才能享有人格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也只是将人格利益的利用适当转让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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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作为专属于权利人的权利,人格权始终由权利人享有,禁止抛弃。例如,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自由不得随意抛弃,抛弃自由的约定无效,生命不得抛弃(不得自杀)等。如果人格权被抛弃,则人格必然受损,且抛弃人格利益的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禁止抛弃人格权也是私权自由处分原则的例外。人格权不得继承,即人格权作为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只因权利人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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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格权的固有性和先在性,人格权不得放弃。权利主体虽然享有人格权,但是不能放弃自由享有的人格权,如果放弃其人格权,则他们放弃人格权的行为无效,如果与他人签订放弃自己人格权的合同,则合同因违反了公共秩序而无效。这就是人格权的不得放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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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格权被一般性地、概括性地放弃,必然导致人格缺损,甚至会威胁到人格的主体地位,走向对自由的自我否定。人格权为专属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始终由主体享有,禁止主体随意加以放弃。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共始终,依自然人的出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而当然享有,因自然人的死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终止而当然消灭。
人格权的存在先于法律规定,此即人格权的“先在性”。也就是说,即使法律并未规定人格权,也不影响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的目的,还在于维护其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保障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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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照《民法典》第993条、第1006条、第1008条第1款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部分人格利益可以放弃。由于第1006条、第1008条中被放弃的人格利益与人的生命健康紧密联系,因此,放弃时要遵循严格条件,比如书面形式同意、风险告知、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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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区推荐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再审申诉、公司法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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