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很多人都听说过这个罪名,但对哪些行为可能触犯这一罪名则一知半解。作为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关联的数量多、性质复杂的犯罪,帮信罪很容易因为企图不劳而获、贪图不当利益而不知不觉成为犯罪的“工具人”,落入犯罪深渊……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秦某为办理金额较大的贷款打算办理企业贷款,认识了被告人蔡某后,蔡某找到另一被告人肖某帮助办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并承诺按照贷款额给肖某百分之二的提成。其后,在肖某的帮助下,秦某在某地注册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后,肖某将上述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及密码等材料交给了蔡某。为了获利,蔡某将上述对公账号提供给一名叫“强哥”的男子。2023年11月9日至10日期间,上述对公账户总进账约67.8万,其中包括被电诈的受害人转入的14.43万元。
 ![]()
裁判结果
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某、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两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河源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方式多样,如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及密码等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再如比较常见的有偿出租银行卡、借出身份证等,看似“零成本”“高收入”,却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犯罪的帮凶。
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管理好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个人信息和账户,切勿出租、出借或售卖,谨防一失足成千古恨,落入犯罪的深渊。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