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本应阖家团圆、共享美味,然而胶州市民王先生(化名)却在节日期间遭遇了一起消费烦心事。10月9日,半岛都市报胶州新闻热线接到王先生的电话,他在位于胶州市御龙广场的丹香胶州新城区店购买的月饼,外贴标签与原始包装上出现“新旧生产日期叠加”现象,涉嫌销售过期产品。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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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先生反映,10月6日(农历八月十五)正值中秋当日,他被该门店“3块5一个、买10个送2个”的促销活动所吸引,遂购买20个月饼并获赠4个,共计24个。当晚食用时,王先生感觉月饼口感异常,经仔细查看发现,月饼表面贴有白色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但揭开此标签后,下方竟还印有“8月3日”或“8月8日”的原始生产日期。若依据标签所注45天保质期计算,这些月饼的实际保质状态已明显超出期限。
发现问题后,王先生于当晚8时左右联系门店。门店方面回应称,月饼系由位于城阳的公司统一配送,并提供了400开头的客服电话。然而,王先生两次尝试拨打该号码均未能接通。随后,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了正式投诉。
事件曝光后,半岛记者就此事联系到丹香胶州区域一位孙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将先行组织内部检查并核实情况,承诺后续予以回复。但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对此,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秦宇彤律师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被篡改生产日期的月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禁止经营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蛋糕店通过二次粘贴标签的方式篡改月饼生产日期并销售,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其行为足以认定为“明知”,构成食品领域的消费欺诈。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蛋糕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标签的完整性与生产日期,留存购物凭证;一旦遭遇购买的食品超出保质期或生产日期被篡改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保存好问题食品,并与商家沟通协商赔偿问题,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协组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半岛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后续进展。
●来源:转载自半 岛全媒体记者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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