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方思程律师
引言
虚假诉讼堪称司法领域的“毒瘤”,不仅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更通过滥用诉讼程序,将无辜者拖入财产与精神的双重困境。2021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虽明确要求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但实践中“应移未移”的梗阻现象仍普遍存在。本文旨在通过剖析一起亲办的“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控告案件,揭示控告过程中所遭遇的“三重门”困境,并尝试构建一套更具操作性的控告路径。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张某向某法院起诉称:淑某、杰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其借款14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未约定月利率及还款期限。后经其多次催要,淑某、杰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张某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淑某、杰某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通话录音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杰某转账14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在起诉同时,张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随即查封冻结了杰某、淑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资金及房产。
开庭前,杰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15年1月20日向张某转账150万元的凭证,表示该笔转账即为清偿前述140万元借款,其不欠张某钱款。开庭当日,淑某、杰某未出庭,承办人向张某说明杰某提交的证据情况,张某当庭口头申请撤诉,承办人口头准予撤诉,并通过微信告知淑某、杰某案件已按撤诉处理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在提起前述诉讼的同时,另案起诉淑某,要求其归还2014年至2016年间的多笔借款共计76万元。张某在该案中提交的证据为6笔银行转账及前述两份通话录音。该案因淑某未能在宣判前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债务不存在,承办人在核算双方转账差额后,判决淑某偿还张某借款40.1万元。
办案经过
淑某败诉后委托笔者希望维护其权益。笔者通过调查,张某与淑某曾为十多年好友,淑某曾对张某事业发展多有助益,堪称其“贵人”。2014年张某向杰某转账的140万元实为资金周转,不足一月即由杰某原路返还;2014年至2016年间张某向淑某的转账,也多为偿还淑某为其垫付的钱款。
颇具意味的是,张某自2020年起便声称自查银行流水并未见还款记录,于是不断要求淑某提供140万元的还款凭证。实际上,张某查询的交易明细包含了杰某的还款记录,但其仅截取向杰某转账140万元的部分提交法院,隐瞒了其余记录。2022年,张某又两次电话联系淑某,称未查到还款记录,要求淑某提供凭证,并对通话进行录音。杰某、淑某自知不欠款项,但一时难以找到十年前转账凭证,便向张某随意提供了一份转账凭证。2023年,淑某出国投亲,张某随即提起前述两诉。
在深入调查并研判案情后,笔者认为两案均系张某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遂为淑某制定了刑事控告的救济策略,并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140万元的借贷案件以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幸的是,承办人员却以“审理过程中未发现”、“不认为系虚假诉讼”、“案件已结案无法移送”等理由拒绝移送。
笔者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虽然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但却明确表示无法受理,必须由人民法院移送后方可受理。其后,笔者向该院相关负责人反映问题并提出书面控告,但该院并未直接审查移送,而是责令原承办人重新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并提交书面报告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而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仍不予移送。
面对如此结果,笔者及委托人并未放弃,转而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该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控告“三重门”的困境与破局
办案理念
虽然案件最终成功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整个过程却十分艰难,尤其是在法院移送环节。本案清晰地揭示了虚假诉讼犯罪被害人寻求司法救济时遭遇的“三重门”障碍:
第一重门:“应移未移”之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九条,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即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亦应不准许,并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人民法院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负有主动移送犯罪线索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在明知债务已清偿的情况下,利用淑某出国时机提起诉讼,在对方提供有力反证后立即撤诉,行为显然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原审法院依法应当移送,但承办人却以“未发现”、“已结案”、“不认为是虚假诉讼”等理由拒绝移送,使移送义务“悬空”。究其不移送的深层原因,更多的在于程序惰性与不愿自我纠错的心态。
第二重门:“应立未立”之困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三:(一)人民法院移送;(二) 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立案;(三)公安机关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表面上,第三种方式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提供了依据,但本案中公安机关仍表示无法受理。相关人员坦言,此类案件通常难以达到需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层级,该条款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因此普遍要求必须由法院移送启动程序。
第三重门:法律监督之困与破
《意见》虽然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附材料及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但对于检察院能否像法院一样“直接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并未作出与《规定》第二十条相呼应的规定,这导致检察院“直接移送”路径在实践中基本不通。本案最终的破局点在于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监督手段,迫使人民法院履行其本应承担的移送职责,检察监督成为撬开前两重“大门”的关键秘钥。
结语
虚假诉讼严重危害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应移未移”之困致使被害人救济权悬空。本案揭示的“三重门”直指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在衔接与落实中的痛点。破解之道,既需当事人穷尽法律手段不懈维权,更需顶层设计细化规则、明确责任、疏通堵点,增强《意见》《规定》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激活公安机关依职权立案条款,并赋予检察机关更积极的移送权与监督权,构建法院主动移送、公安有序受理、检察有力监督的“三位一体”打击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压缩“程序惰性”与“自我纠错难”的空间,根除虚假诉讼毒瘤,捍卫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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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思程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监事会委员、
刑事法律中心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
- 业务领域:
- 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
- 疑难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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