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
导读:近日,重庆市司法局正式发布2025年度行政复议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入选。详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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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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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监管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复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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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重庆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申请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4年4月18日该公司在对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检查时,未对货车栏板高度进行人工检测,即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及时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询问、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认定申请人未对栏板高度进行人工检测即出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对申请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000元。申请人不服,认为该公司系新成立企业,本次系初次违法,且检测项目收费仅80元,并在被指出问题后立即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于9月27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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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是否适当,即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数额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经全面了解案情,多次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申请人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遗漏应检项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本案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低、未造成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未精准把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处罚的裁量尺度。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未能做到过罚相当,也未能充分体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不符合一般公众认知。
为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随即向双方阐明以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法将复议案件中止,及时启动复调对接程序,指派行政复议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合意。被申请人秉持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在裁量基准内对原有罚款降低罚款金额至10000元,并免除逾期加处的罚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予以确认。当事各方收到行政复议调解书一周后,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回访,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已及时缴纳罚款,该涉企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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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实质、高效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调解、和解方式是实质、高效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有效路径。在行政复议阶段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有助于减轻企业诉累、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政企互信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吸纳讲法治、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才担任行政复议调解员,扎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裁量因素考虑不够充分,所作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相当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以行政处罚适当性审查为切入点,本着“以调促纠”“以调促解”的方法理念,主动搭建调解平台,邀请具有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身份的行政复议兼职调解员深度参与调解工作。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并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既促进了行政机关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为,彰显柔性执法的温度,营造和谐的政企关系,又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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